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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丁如
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学者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
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
北京市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2026年4月24日,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以“进口伊朗石油”为由,将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下称“恒力炼化”)列入所谓“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下称“SDN清单”)。这意味着,美国凭借“莫须有”的理由,对一家中国民营企业实施单边制裁,并依仗其美元结算体系和本国市场影响力进行“长臂管辖”,限制其他企业与恒力炼化开展进一步商业合作。此前,美方已先后将4家中国地方炼油企业列入SDN清单,实施单边制裁。
这是继对中国军工企业、科技企业围堵之后,美国“长臂管辖”的又一次粗暴延伸。面对这一单边霸凌行径,中国商务部首次依据《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发布禁令,果断采取阻断措施。禁令要求“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对上述5家企业的制裁措施。
运用涉外规则,划清底线,捍卫国家主权与企业权益
美方依据其国内法,试图切断被制裁企业的美元结算通道,并威胁所有与其有业务往来的第三方。这是典型的依托其金融和军事霸权的“长臂管辖”行为与次级制裁措施。
基于国际法下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一国无权将其国内法强加于他国,他国也没有必须遵守该国国内法的义务。次级制裁的核心问题在于,美国试图将其国内法的效力强加于第三国,强制他国企业和个人服从其外交政策选择,这在本质上违背了各国主权平等的国际法基础。
面对此类违反国际法、基于“莫须有”考量的单边次级制裁措施,中国政府此次依据《阻断办法》发布的禁令,正是将捍卫国家主权的决心转化为维护本国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行动。
《阻断办法》的制度设计,本质上是一套“正当防卫”机制。它的触发条件是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并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的正常经贸活动。当美国动用国内法对中国企业实施次级制裁,迫使其他企业中断与其合作时,中国以阻断禁令予以回应,相当于在国际经贸法律战场上竖起一道“防护盾”。这不是主动挑事,而是积极防御;不是升级对抗,而是划定底线。
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此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反对霸权主义、反对单边制裁、反对长臂管辖,不是抽象的口号,而是需要一套可操作、有力度、讲规则的法律武器。我国《阻断办法》《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中国涉外法律体系的“组合拳”。此次首次发布阻断禁令,标志着这套规则体系逐步走向“实战应用”,是我国政府在国际博弈棋局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阻断次级制裁,精准维护企业供应链安全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中国此次采取的阻断措施,其直接作用对象并非美国本土,而是美国制裁措施在第三国产生的“次级制裁”效应。
什么是次级制裁?简单来说,美国将被制裁企业列入SDN清单后,不仅禁止美国人与之交易,还威胁任何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企业、银行、航运公司——如果它们继续与被制裁企业合作,美国将切断其美元清算通道、冻结其在美资产,甚至将其也列入制裁名单。这种“连坐式”的威胁,迫使许多原本与中国企业正常开展交易的合作伙伴产生恐慌,甚至单方面解除合同、中断服务。
《阻断办法》的禁令,核心作用就是宣布:任何在中国境内主体如果承认、执行或遵守了美国的制裁措施,并因此中断与被制裁企业的正常经贸往来,则将面临法律后果。这正是阻断措施的“精准性”所在:定向消除美国次级制裁的恐吓效力。此外,《阻断办法》的制度设计还包括豁免等相关机制性安排。这种灵活安排保留了必要的政策弹性,既展示了中国维护自身主权的坚定决心,又为后续企业个案处理留下了空间。换言之,中国的阻断不是“一断了之”,而是有理、有利、有节。
从供应链安全的角度看,阻断措施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国内产业链的稳定运行。此次阻断涉及的五家企业均为大型民营炼化企业,其原油储备、生产装置、下游化工产品供应关系到众多中小企业和终端市场。如果听任美国次级制裁波及国内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和金融服务,最终承压的是中国实体经济和就业。商务部的阻断令,正是从源头上斩断这种不当域外影响的传导链条,确保中国企业不因他国非法单边制裁而蒙受过度损失。
阻断不合理次级制裁,为中美长远合作保驾护航
有人或许会问:如此强硬的阻断措施,是否会对中美经贸关系产生影响?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回顾中美博弈的长期逻辑。中国政府的立场是“打,奉陪到底;谈,大门敞开”。阻断措施恰恰是在谈判大门敞开之前必须先筑好的法律防线。没有对自身权益的坚定捍卫,所谓的“合作”只会沦为单方面的退让。中国此次依法阻断,不是关上合作之门,而是为平等、互利的合作铺平道路。
从更深的战略层面看,中国的阻断措施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两个清晰信号:
第一,中国拥有自己的涉外法律体系,并且敢于运用。长期以来,美国凭借美元霸权和金融基础设施优势,使其国内法事实上具备了全球影响力。许多国家虽有怨言,却缺乏有效的反制工具。中国通过《阻断办法》等涉外法律工具,证明了一个非西方大国完全可以在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建立起与自身经济体量相匹配的法律防御体系。这对于其他饱受“长臂管辖”之苦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一种制度示范和信心提振。
第二,中国追求的并非对抗,而是公平。《阻断办法》相关灵活务实的制度安排,表明中国不会搞“一刀切”,而会充分保护我国境内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只要我国境内相关企业能够本着诚信和公平原则,不配合美国非法次级制裁而损害中国企业权益,其在华正常业务就不会受到阻断禁令的影响。
展望未来,中美在经贸、气候、全球供应链等议题上仍然存在广泛的共同利益。中国此次运用《阻断办法》,既是对美国单边主义次级制裁的一次回应,也是为日后双方回到谈判桌前积累平等谈判的法治基础。
以法为器,不惧霸凌;以正为道,方得长久。我国针对美国特定SDN措施启动阻断程序,是一个主权国家在法律框架内对另一个国家非法域外行为的必要回应。我国用法律武器所维护的,是中国企业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所捍卫的,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尊严;所坚守的,是以国际法为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追求的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治理格局。
责编:王焱
图片来源:中国日报
编审:林崇珍、张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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