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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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引进AI后将员工降薪裁员#【法官强调#公司不能以技术变革之名单方降薪解约#】倘若公司欲引进AI技术代替某岗位职能,公司能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对该岗位人员进行降薪或解除合同吗?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划定了技术变革中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边界。周某从事AI大模型问答质检工作,月薪25000元,公司以项目受AI技术冲击为由协商调岗,将薪资降至15000元,协商未成后直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企业主动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实施的技术革新,并不必然等同于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公司提供的降薪方案不构成合理协商方案,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支付赔偿金。法官强调,AI技术的发展可以用于提升企业效率、解放劳动、增进员工福祉,企业可以顺势转型,但同时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能以技术变革之名行单方降薪解约之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公司用AI了35岁主管被裁#(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魏澜 宋嘉玲)详情→ 视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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