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在互联网上说话,有时候代价是封号,有时候是赔钱,而有些时候,则是直接“银手镯”上门。
同样是名声、同样是口碑,为什么指着一个人的鼻子骂,和在网上发帖说一家企业“黑心”,在法律那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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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这个问题前,先看两个主角:一个是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守护着我们每个人的“名誉权”;另一个是刑法第221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守护的是企业的“商誉”。
它们像两把关刀,一把在左,一把在右,但锋利的程度,挥砍的范围,完全不一样。
个人这把刀,又宽又密。
怎么理解这个“宽”?你造谣,编了一个关于我的假故事传到网上,这叫诽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你没造谣,但你把我的一些私事、丑事用极其恶毒的语言公之于众,进行羞辱,哪怕你讲的都是“真的”,这叫侮辱,同样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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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惊人的保护力度。它管的不仅是你说话的真假,还包括你说话的方式和主观恶意。它不仅打击“造谣的坏”,也打击“嘴臭的恶”。
看出来了吗?法律对个人名誉的保护,是穿透式的。它不光在乎客观上你是不是在编故事,它还在乎主观上你是不是在糟践人。
但到了企业这儿,对不起,逻辑全变了。
刑法管企业的这把刀,用得极其“克制”,甚至可以说小心翼翼。它只设了一道关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换句话说,它只管“造谣”,不管“嘴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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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你是吃完了,气不过,对着那盘卖相不佳的菜拍了原图,直接开喷:“这是给人吃的吗?味道就跟猪食一样,简直是智商税!” 骂得狠不狠?狠。会影响他家生意吗?很可能。但你虚构任何事实了吗?没有。只要这道菜确实是长这个样子,你的评价哪怕是刻薄到骨子里,它都只是一句“差评”,不是犯罪。
这难道不是一种刻意的“区别对待”吗?
是的,而且必须是。因为在这片战场上,立法者在小心翼翼地走钢丝。钢丝的一头,是要严厉打击的、无中生有的商业谣言,这关系到整个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钢丝的另一头,则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监督权和话语权。商誉权再金贵,也不能买断消费者说一句“真难吃”的权利。如果一个市场,连句“猪食”都容不下,那这个市场本身的健康状况,恐怕比那道菜还要糟糕。
这背后,还有一个更深也更经典的争议。就像当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纸馅包子”假新闻事件,有人把纸箱板泡软剁碎掺肉馅,拍了个视频在电视台播出,最终被定为损害商品声誉罪。
但这个判法,其实一直在学界和司法实践中被反复推敲。因为那个造谣者,他诋毁的并不是某一家具体的包子铺,他是一杆子打翻了一船人,对整个“包子”这个品类开了地图炮。
有人说,这难道不是举轻以明重吗?你诋毁一家店都犯罪,现在你诋毁的是一个成千上万从业者的行业,危害更大,更该入罪啊。
这听起来逻辑自洽,但法律不是一加一等于二的算数。法律讲究“法益”的精准保护。“人类”这个宏大的概念,能等同于“你”这个具体的个体吗?我们身边从不缺宣称“热爱全人类”的人,但他可能连对身边送快递的小哥都懒得说一声谢谢。
宏大叙事的爱与恨,往往是模糊且安全的。攻击一个行业的“概念”,并不必然转化为对行业内每个具体经营者的直接伤害。如果这个逻辑被滥用,那“损害商业信誉罪”就会变成一个所向披靡的口袋罪,什么都能往里装,也意味着什么都能被拿来作为捂嘴的武器。
好在,司法在进步。今天再发生这种针对不特定对象的虚假信息传播,造成社会恐慌,或许更准确的标尺,应该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七年。这既能精准打击造谣者,又不至于让“损害商誉罪”这根绳索,捆绑住太多不该被捆绑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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