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为对方花大钱,很多人觉得,那是奔着结婚去的,可一旦分手,当初的真心实意转眼成了说不清的账。
近日,广西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2019年,原告阿天(化名)与被告阿雅(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后,于2020年初开始谈恋爱,于2023年4月结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阿天通过银行、微信、支付宝多次向阿雅转账,总额达142.44万元,阿雅也向阿天转过17.50万元,最终差额为阿天多转了124.94万元。
阿天表示,其中大部分转账都是冲着结婚去的,特别是两笔大额款项30万元和50万元,明确是用于购买婚房。为此,他还提供了阿雅曾说过“我们都是冲着结婚去的”的聊天记录为证。
而阿雅则辩称,这些钱都是阿天自愿赠与的,用于两人共同生活开销,早已花完,不应返还。她还拿出一段阿天的录音,声称阿天曾说“每一笔钱都心甘情愿赠送,不能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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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画面
争议焦点:
阿天转给阿雅的钱,究竟是普通的恋爱赠与,还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案件中的转账需区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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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原告阿天向被告阿雅转账的部分交易记录明细
特殊数字转账,属于情感表达赠与
本案中,涉案转账均发生于阿天与阿雅恋爱期间,综合阿天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部分转账有520元、5200元、2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表达爱意的数字以及转账备注“爱你”“亲爱的”“情人节快乐”“生日快乐”等表达爱意或祝福的字样,属于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增进感情的正常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
两笔大额转账,认定为“附结婚条件的赠与”
本案中提到的两笔30万元和50万元的大额转账虽不属于传统习俗中的“彩礼”,但结合转账时间和转账数额,综合考虑当今社会婚嫁领域的民族风俗,其性质更接近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带有为促成婚姻关系的特定目的。双方最终未能登记结婚,结婚的目的没有实现。综上,认定两笔大额转账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阿天有权撤销赠与,要求返还。
那么
既然钱该返还
那该还多少呢?
本案中,阿天和阿雅共同在A市、B市等地生活超过三年,并非刚恋爱就分手,双方已实际履行了类似夫妻的生活模式。阿雅虽未能完全证明所有款项都用于共同生活,但考虑到恋爱期间的正常开销,不能完全忽略钱款已用于双方日常生活的事实。
同时,阿雅牺牲自己的工作,平时照顾二人日常共同生活、料理家务,也付出了时间和精力,为阿天正常工作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为维持双方感情和正常生活做出付出,不能因为共同生活期间的开支来源于阿天的转账,其没有带来直接经济收入而否定其付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即使不是彩礼,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双方未结婚但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地消费水平、双方经济状况、身心健康等因素,酌情确定阿雅按赠与数额80万元的20%向阿天返还。
最终
法院判决
阿雅向阿天返还16万元
驳回阿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爱情是美好的,但金钱问题需要理性对待。希望恋爱中的男女都能在爱情中保持清醒,守护好自己的财产,也守护好那份纯粹的感情。
明确定性
普通赠与: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转账(如520、1314)、购买礼物等,属于无偿赠与,分手后一般不能要回。
婚约目的大额赠与:购房款、装修款、准彩礼等,若双方最终未结婚,赠与人可参照彩礼纠纷的规定要求返还。
保留证据
大额转账务必备注款项用途(购房款、彩礼等),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书面约定等,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证据需要真实、完整、与案件关联。
理性消费
恋爱中保持财产边界,避免大额无凭据给付,避免因金钱问题影响感情,甚至引发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应综合共同生活、开支、过错等酌定返还比例。
来源 河池中院
编辑 肖旭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马玉君
延伸阅读: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收到运城市一女子杨某反映,称芮城县某管委会工作人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她索贿受贿。她举报后遭到对方打击报复,杨某某多次前往她的店铺滋扰生事,杨某某还因此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
而杨某某回应记者称,转账系恋爱期间借款,自己并没有索贿,已配合纪委监委调查。
4月29日,记者获悉芮城县纪委监委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多笔转账
杨某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25年春节主要街道维护及亮化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显示,甲方为某单位建设事业部,乙方为某公司,工程总价251518.58元。杨某称,她是该公司(乙方)的代理人,实际负责该项目。
据杨某描述,2025年春节前后,该工程陆续回款。而每次回款,杨某某都会以“不签字”为由,向她主动索要钱款。她提供的多张转账截图显示,从2025年1月到10月,她分多笔向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月20日10000元、4月19日9000元、4月28日10000元、8月14日10000元,以及10月27日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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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向杨某某转账
其中,2025年10月27日一笔5000元的转账附言明确写着:“亮化利润5000+33000股38000”。杨某称,这是工程回扣的直接证据。杨某说,至今整个工程款尚未结清,“还有10万多没给”。她向记者强调,她从未承诺给杨某某回扣,“是他主动索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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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转账的附言写着“亮化利润”
芮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某某与杨某之间确存在一段恋爱关系。该决定书认定:2023年10月到2025年9月期间,杨某某与杨某谈恋爱,2025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正是在这一期间,杨某完成了部分转账。
记者在采访中向杨某核实分手时间时,杨某表示,两人实际在2024年就已分手。但她承认,二人于2023年秋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曾“试着处了一段时间”,后分手。她坚称转账记录中明确标注“亮化利润”等字样,属于“索贿”而非恋爱期间的赠与。
行政处罚
杨某称,2026年1月4日她举报了杨某某。两天后的1月6日18时53分,杨某某酒后到她店里“寻衅滋事、抢夺财物”。1月9日21时57分,杨某某又酒后到她居住的小区,踢坏防盗门。
芮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上述部分事实。决定书载明:2026年1月6日18时许,杨某某嫌分手后杨某到其单位纠缠,驾车到杨某在芮城县经营的茶馆内,电话联系杨某未果,并想起与杨某恋爱期间多次给杨某茶叶、酒,便强行拿走茶馆内的4盒茶叶、4瓶汾酒20年、2瓶蓝色瓶白酒、1瓶红色葫芦状白酒,店员上前阻挡,在阻挡的过程中,杨某某手上拿的2瓶蓝色瓶白酒掉到地上摔碎。
2026年4月8日,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盒茶叶、4瓶汾酒20年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玖元、损毁的2瓶蓝色瓶白酒和1瓶红色葫芦状白酒价值300元。
2026年1月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以杨某多次给其单位领导发短信,影响其正常工作为由,与妻子驾车到杨某家里找杨某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杨某拒不开门,杨某某用手拍、用脚踢防盗门,致杨某家防盗门出现凹陷,维修花费200元。
芮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杨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处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期限自2026年4月13日起至4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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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的处罚决定书
杨某对此结果并不满意。2026年2月27日,芮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书面回复称:2月12日已将此案立为“杨某某故意损毁财物案”调查,并告知杨某立案结果。回复中明确表示,关于反映杨某某“多次索贿、吃拿卡要”的问题,“建议信访人到芮城县纪委监委反映”。
杨某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她已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将案件转为刑事立案侦查。2026年4月17日,芮城县人民政府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否认指控
针对杨某的举报,记者于近日电话联系到了杨某某本人。他在电话中否认了索贿指控。
“你知道我们俩以前是什么关系吗?两个人谈恋爱期间,你觉得转账是什么情况?”杨某某在电话中说。他承认二人曾为恋人关系,并称杨某向他转账并非因为工程回扣,而是借款。
关于二人分手时间,杨某某称是在2025年七八月份,“我说咱俩性格真不合”。他否认以“不签字”为由向杨某索贿:“我不是公司一把手,也决定不了对方付不付款,顶多只是一个经手人。我没有这个权利来决定任何东西。”
对于被行政拘留15天一事,杨某某解释称,当时他去杨某店里是想拿回自己的东西,“以前她会到我家,家里有些茶叶她就拿走了。那天晚上去她店里时,我给她打了个电话,说要取回我的东西。她说可以取,但对方立马报警了。”杨某某称自己的物品都有购买记录,“但是警方说去她店里,只要店里的那些东西不是你的、没写你的名字,就不能算是你的。所以认定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没法说,接受并被拘留了15天。”
杨某某在电话里最后表示,他已向纪委监委提供了与杨某之间的全部转账记录,并主动申请纪委监委对他的工作和生活进行全面调查。“我接受组织对我的考察。一切以组织调查为准。”他说。
4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电话联系芮城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表示已收到杨某的举报材料,目前正在调查中。当记者问及具体进展时,工作人员以“有保密纪律”为由未透露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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