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阻断办法》)自2021年1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施行,终于在今天落地首单。
2026年5月2日发布的商务部2026年第21号公告《公布关于美国对5家中国企业实施涉伊朗石油制裁措施的阻断禁令》载明,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及其实施规定和《阻断办法》,《阻断办法》工作机制依法开展综合评估,确认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恒力石化(大连)炼化有限公司、山东寿光鲁清石化有限公司、山东金诚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鑫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商务部进而根据《阻断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发布禁令,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美国依据第13902号行政令、第13846号行政令等规定对前述五家企业所采取的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实施冻结资产和禁止交易等制裁措施。
商务部公告清晰地呈现了《阻断办法》第七条所确立的“评估-禁令”的工作流程。2025年以来,美国以参与伊朗石油交易为由,对中国炼化、航运及码头企业实施制裁,冻结相关资产并禁止其交易,制裁范围不断扩大,手段日益粗暴,有愈演愈烈之势,如任由其滥用,将干扰中国能源供应链的稳定,侵害中国能源安全和发展利益。在美国2月底对伊朗发动军事行动以后,形势更趋严峻。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国依据《阻断办法》发布禁令,阻断美国不当次级制裁措施,是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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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由对伊朗的初级制裁所衍生出的对中国实体的次级制裁,美国财政部发布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整体上也在加速膨胀。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目前包含约18900个实体和个人,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1128个实体、个人和中国香港的483个实体、个人。此次阻断禁令是一个开始,针对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者限制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还可能会出台更多的禁令。
《阻断办法》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欧盟第2271/96号条例《抵制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效果及行动条例》(以下简称《欧盟阻断条例》)的启发,但具体制度设计又有所区别和创新。《阻断办法》和《欧盟阻断条例》的基本定位都是否认和抵消外国相关法律和措施的域外适用效力,在报告、起诉、赔偿、处罚等规定上也大同小异。但《阻断办法》显然又不同于《欧盟阻断条例》。《欧盟阻断条例》直接针对美国对古巴、伊朗制裁所可能衍生的次级制裁,明确列举了若干美国域外适用立法,如《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等,要求欧盟自然人和法人等不得遵守列明立法以及据之做出的任何决定、判决或裁决,本身就已具备禁令功能,《阻断办法》则不限于特定法律,也不限于美国的法律和制裁措施。《欧盟阻断条例》没有区分域外适用的“不当”与否,而是概括认定所有列明立法对欧盟经营者的域外适用均系不当和无效,《阻断办法》则在第一条开宗明义是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阻断办法》所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国实体的“必要的支持”更是我国的创新,《欧盟阻断条例》并未涉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乌克兰危机中,欧盟、英国、加拿大等均以违反其对俄罗斯的制裁为由对中国实体施加了多项次级制裁,令我国的阻断形势更加复杂。尤为可叹的是,一贯反对美国次级制裁并出台经典的阻断条例、做出经典的阻断判决的欧盟,也变成了自己讨厌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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