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第三人以债务人身份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函,明确同意偿还债务,但未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的,不构成债务转移,依法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问题
第三人帮债务人写还款承诺、愿意还钱,是不是就变成共同债务人?
裁判意见
原债务人负有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第三人先后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还款计划承诺函》,明确认可债务并承诺筹款还款。其中一家第三人自认应承担付款义务,但主张由其单独承担、免除原债务人责任。最高法认为,两份承诺文件均仅表示自愿偿还债务,未约定免除原债务人责任,不符合债务转移要件,依法构成债务加入。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应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明确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分标准,以是否免除原债务人责任为核心界限,统一商事交易中还款承诺、还款函件的性质认定,保护债权人债权安全。
法律评析
债务加入的核心是第三人自愿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还债,原债务不消灭;债务转移则是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原债务人免责退出。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还款承诺、明确履行义务,构成对债务的加入意思表示,对债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文件未明确 “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的,一律推定为债务加入,不发生债务转移效果,债权人可向双方同时主张权利。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 4844 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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