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书面答辩是法定义务,但当庭口头答辩的情况也客观存在,且不会影响案件审理,因此不必过于纠结是否有书面答辩状,更应关注行政机关的证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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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需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不能仅提供主要证据。若行政机关逾期举证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不过,当原告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及的理由或证据时,经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补充证据。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突袭”现象值得注意。行政相对人可能在起诉状中模糊主张,庭审或上诉时才明确具体违法事项,主张行政机关超期举证。
这与行政诉讼对起诉状审查宽松、全面审查边界难定等因素有关,会增加行政应诉成本和司法资源支出。对此,法院应严格把握起诉条件,不苛求行政机关全面举证,并视情况允许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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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还有“禁止事后补正原则”,即行政机关不能在作出行政行为后收集证据,包括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但轻微程序瑕疵,如文字错误、未载明日期且未侵犯合法权利的,可补正,补正需以书面形式且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前作出。
此外,行政机关的答辩状在行政诉讼中可作为书证使用,当事人应妥善保管相关书面材料以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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