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如今,学校公众号和教师朋友圈已成为展示学生风采的窗口,但一张张照片背后却暗藏法律风险。由国家网信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已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由此进入强监管时代。学校和老师可以随意使用学生照片吗?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屈芳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对此作出专业解答。
教师是否可以在个人社交平台使用学生的照片?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分析,原则上老师使用学生照片前必须得到授权,14岁以下学生从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小学生,这项权利由监护人代为行使。特别是对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其个人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处理时必须取得监护人的“单独同意”。
教师将学生照片发布至朋友圈、抖音等个人社交平台,属于非教学用途的公开传播行为,此类行为极易被认定为利用学生形象博取流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建议在发布前取得监护人的书面授权。
学校公众号使用学生照片,能否以“新闻报道”或“公共利益”为由免责?
学校公众号使用学生照片,不能单纯以“新闻报道”或“公共利益”为理由免责。如果希望免除侵权责任,通常要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果照片用于报道学校重大公共事件(如校友讲座、抗震救灾演练),且学生为场景性出现、未被突出展示,可视为《民法典》规定的“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例如,上海某中学在公众号报道讲座时使用包含学生小王的照片,浦东法院认定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2.事先获得监护人同意:如果学校提前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并取得家长授权,允许使用学生在校照片用于宣传,则不构成侵权。如果是以格式条款形式告知,则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否则可能因“未尽提示义务”被认定无效。
此外,如果照片涉及学生隐私(如体检、家庭背景等),即使出于公益目的,仍可能构成隐私权侵权,需特别注意保护敏感信息。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新规颁布,教育机构该如何应对?
建议采取“五步走”策略:
1.确认使用目的限于教育教学或公益宣传;
2.对14岁以下学生执行单独告知与同意;
3.签署书面授权书;
4.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避免特写或出丑画面;
5.学校建立24小时投诉响应机制。
此外,2025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幼儿园及其教职工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意味着,从幼儿园到中小学,未成年人肖像权的法律保护网正越织越密,建议教育机构完善授权机制,在宣传与保护之间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
编辑:何思蓓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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