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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代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案件。该案件大体案情为:几个未成年人没有找到理想的工作,但都爱慕虚荣,用着最版的苹果手机,住着公寓酒店,整日游手好闲,领头的未成年人小李跟他们几个商量得想想赚快钱的办法,不然总有一天得山穷水尽,大家都得一起喝西北风。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李有一天刷短视频,刷到一个搞仙人跳的视频,他脑袋一转,发现这确实是个快速赚钱的门路,其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另外几个未成年人,几个人一拍即合,便一起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几个人分别或一起作案多起,在几起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反抗或其他原因,包括小李在内的少数几个未成年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暴力,侦查机关便将这几起带有轻微暴力的案件都定性为抢劫案。这种情况嫌疑人的行为真的就构成抢劫罪了吗?
大家都知道,嫌疑人的行为一旦被旦定性为抢劫罪,起刑点即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的起刑点在三年以下,两罪的刑期差距巨大。因此,本律师对本案的主要辩护任务就是尽可能的打掉抢劫罪。
本案的最终定性,核心在于判断嫌疑人所使用的暴力或胁迫手段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使其不得不当场交付财物”的程度,需要先理清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才能对本案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定性。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均可能包含暴力、胁迫手段及非法取财目的,但两罪在行为方式与对被害人的心理强制程度上存在本质区别,我们看一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区分标准。
抢劫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必须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境地,其财产交付具有“当场性”和“被迫性”,即暴力胁迫与取财行为在时间、空间上紧密连接,被害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逻辑则表现为,行为人以将来实施的不利后果(如揭发隐私、损害名誉、实施伤害等)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从而“被迫”交付财物。被害人通常仍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和选择空间,其交付财物并非在暴力直接控制下的当场行为。
司法实践中,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综合判断暴力、胁迫的强度、是否当面当场发出、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正如本案以捉奸为名实施仙人跳的过程中,部分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到底是抢劫还是敲诈勒索? 根据以上所归纳的观点,如果嫌疑人的行为同时具备“威胁方式为当面发出、威胁时间为当场、威胁内容为人身威胁、取得财物时间为当场”四个条件,通常应认定为抢劫罪,反之则应被定为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通过对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及多名嫌疑人的供述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有的被害人自己对被实施暴力行为的过程的描述本身就存在矛盾,有的被害人一开始说没看到嫌疑人怎么打的自己,后来又说看到嫌疑人用拳头打的自己的胸部、用脚踢的自己的腰等等,有的被害人也承认虽然遭到嫌疑人的殴打,但是打的不严重,自己也不害怕嫌疑人打自己,只是担心这件事传出去丢人,才同意给了嫌疑人钱财。有几起案件中,多名嫌疑人均供述在被害人索要钱财过程中,被害人进行了讨价还价,被害人的陈述中也存在类似的情节。本案中,部分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轻微暴力的过程也极为短暂,嫌疑人主要还是以语言威胁为主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很显然,本案部分嫌疑人轻微的暴力行为没有达到完全压制被害人的程度,被害人均存在选择给钱或还是不给钱、选择多给还是少给的相对自由的意志。本案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因此,仙人跳过程中使用了轻微暴力,不一定构成抢劫罪,
本律师认为,本律师所代理的该起案件应当全案按敲诈勒索罪处理,嫌疑人均不构成抢劫罪,本律师也在整理更加详细的辩护意见,期待该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可以接受本律师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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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济南刑事律师张海伟,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免存在个别错误之处,请指正。创作不易,严禁抄袭,如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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