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明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位,是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连云港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有着13年执业经验。他专注法律实务,以刑事辩护为核心,兼顾民商事争议解决与个人权益保障,秉持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下面来看他办理的一起合同诈骗上千万案件。
扑朔迷离:合同诈骗案浮出水面
这起由连云港市某检审查起诉的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涉案嫌疑人有吉某某(化名)、李某某(化名)、张某(化名)、骆某某(化名)、高某某(化名),还涉及未取得贷款中介资质的连云港某公司。存在贷款需求但自身不符合资质的客户(简称“A”),委托亲属或朋友(简称“B”)作为实际借款人,与连云港某公司建立居间服务关系。所有客户A都签署了《居间服务合同》《委托声明》等文件,明确表明因自身不符合贷款资质,委托亲属或朋友作为借款人。B作为实际借款人也单独签署了《借款用途与责任须知》,从接收贷款、转账给A,到签订借据、签署谈话笔录告知书等行为,都证明其清楚自己应承担的贷款责任。客户还签署了《居间服务费致客户告知书》,确认服务费按放款金额的21.6%收取,《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支付条件为“贷款获批后”,且所有客户都手写“已知悉条款”。银行贷款发放至B的账户后,由B转账给A使用,连云港某公司仅按合同约定比例收取服务费,资金流向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激烈交锋:指控与辩护的核心争议
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指控涉案人员“隐瞒B贷款事实”,涉嫌合同诈骗罪。但辩护人吴春明律师结合本案书证,认为该指控不成立。《甲方声明》《借款人责任须知》《居间服务费告知书》等文件均经客户亲笔签署,证明公司已完全履行告知义务,若客户未阅读合同,属自身过失,不构成刑事诈骗范畴的“隐瞒事实”。此外,连云港某公司未取得贷款中介资质,吴春明律师主张该资质问题属于行政违法范畴,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关于21.6%的服务费争议,属民事纠纷范畴,客户若认为服务费过高,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主张显失公平,请求法院调整或撤销合同,而非通过刑事程序处理。关键人员张某(化名)与连云港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张某辩称系公司借用其身份,自身并非公司实际控制人,仅为普通员工,薪酬与其他员工一致,未参与公司利润分成,公司利润归实际控制人所有。张某及其他公司员工均按公司要求履行职务,严格按照公司制式合同操作,所有文件均经法务审核,员工有理由相信交易模式合法,主观上无诈骗故意,亦无非法占有目的。
艰难推进:案件的侦查与审查起诉
某安经侦部门对本案立案侦查,抓获了吉某某、李某某、张某、骆某某、高某某等公司员工,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到案。侦查机关认为涉案人员存在“隐瞒B贷款事实”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侦查条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连云港市某检审查起诉。连云港市某检接收案件后,启动审查起诉程序。吴春明律师接受张某委托,担任其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他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本案不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本质是民事服务合同履约争议,而非刑事诈骗犯罪,遂向连云港市某检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主张对张某及相关涉案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截至目前,本案仍处于连云港市某检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尚未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吴春明律师基于本案事实与法律适用分析,明确向检察机关提出核心主张,期待检察机关能依法作出公正的决定,让这起案件得到合理的解决。在法律的道路上,吴春明律师始终坚守着自己的信念,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
![]()
![]()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