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6年1月8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土辣椒(购进日期为2026-01-08)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62。2026年2月10日,区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YS2026011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相关规定,营造更加宽松的市场环境,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免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某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8日,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经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检验,当事人经营的土辣椒(购进日期为2026-01-08)为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62。2026年2月10日,区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YS2026011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水果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不合格土辣椒是2026年1月7日从余江大唐农博城某某蔬果冻品批发中心购进,购进数量32.4斤,购进价格5.5元/斤,销售价格9元/斤,已全部销售。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91.6元,违法所得113.4元。当事人购进时查验并保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保留购货单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采购案涉食用农产品时,依法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资质材料和购货票据,可以认定其已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在案件调查期间,未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的群众投诉举报。认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序号1规定的免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鹰潭市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并将本案供货商的违法行为线索依法溯源查处。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柔性监管”与“民生关切”的结合,体现了“轻微免罚”原则对市场主体纠错积极性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及时跟进督促市场主体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对不合格源头进行溯源追责,倒逼生产者、批发商落实主体责任,从而健全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农田到餐桌”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闭环治理,在坚守“四个最严”底线的同时,又体现了对企业合规经营的执法善意,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日期: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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