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先生在生产车间被角磨机切伤,遂紧急前往最近私立医院治疗,但该医院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赔医疗保险金?
郑先生所工作的公司作为雇主,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双方约定郑先生所在的公司雇员如在雇佣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郑先生所工作的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郑先生在生产车间切割防护栏时被角磨机切伤,造成左踝部流血不止,遂前往距离最近的一家私立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郑先生的左距骨、胫后动脉、肌腱、静脉、神经等均有损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为此向郑先生支付伤残赔偿金及相应医疗费用,并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对医疗费部分,其仅承担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时所产生的费用,现伤者未至合同约定的定点医院就医,故拒绝赔付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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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伤者伤情诊断、受伤地与就医地距离、附近医疗机构水平等情况综合分析,在定点医疗机构距离较远的情况下,伤者及其雇主选择前往非定点医院治疗,应当认为其目的是得到及时救治,符合通常理解的紧急情况,故对保险公司关于非定点医院就医不承担医疗费用的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先生所工作的公司支付相应医疗费保险金11万余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定点就医条款”系指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就医,否则相关费用不予赔付的条款,但该条款的适用需兼顾人道主义。
由于“定点就医条款”多适用于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其关系到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故在司法适用时需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理解,并非一定要达到具有生命危险的程度,而应考虑到普通人对“情况紧急”“优先救治”的朴素认知和道德期待。
本案伤者遭切割机割伤脚部,血流不止且动静脉受损,延误就医可能引发不可预估的后果。判断是否属于“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需结合伤情诊断、周边医疗水平、就医距离、医疗费用等情况综合认定,且该紧急情形的举证责任由被保险人一方承担,需提供急诊证明、诊疗证明、就医交通路线、医疗机构等级等相关佐证材料。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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