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吉林的陈女士半年前存入银行的1000万现金与王女士的800万存款均被银行业务员赵某丽转走用于炒股,目前仍无法追回。储户要求银行退还款项,但涉事银行表示,需要等到该事件有“司法结论”后才能处理两人的存款问题。
这已经不是第一例储户的钱被银行内部员工转走或挥霍了,也不是第一例银行不想承担责任而是要甩锅给“司法结论”。今年年初,一起发生在内蒙古的案件再次引发关注。某邮储银行员工将11名储户合计220万余元存款转走并挥霍一空,最终无力偿还。储户起诉银行,一审法院以“员工个人犯罪、非职务行为”为由驳回诉求,案件进入二审,尚未宣判。
钱是通过银行员工存进去的,却在银行内部不见了,但法院的判决告诉储户:责任未必在银行。这道理到哪都讲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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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上)
在美国,类似案件的处理顺序通常非常清晰:第一步:银行向储户赔付本金及利息;第二步:银行通过民事追偿、保险理赔等方式向员工追责;第三步:员工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顺序本身,就是一种价值表态。这种处理并不是在纵容银行员工犯罪,而是明确区分了两件事:对外,银行必须兜住信任,遵守契约;对内,违法者必须付出代价。这两件事从来不冲突。
而在中国,法院首先要“切割”的是什么?在类似案件中,中国司法实践往往从一个技术性问题入手:这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犯罪行为?如果法院认定员工的行为超越了职务权限,违反了业务流程,属于个人非法占有,那么结论就可能是——银行不当然承担民事责任。这套逻辑在形式上无可挑剔,却刻意回避了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储户究竟是把钱交给了“银行”,还是交给了“某个具体员工”?显然,储户是把钱交给了银行。
从制度设计上看,员工由银行雇佣,权限由银行授予,系统由银行控制,内控由银行负责。那么,储户唯一能做、也只能做的一件事,就是相信银行。就是在这种制度设计中,储户才会把钱放心地放在银行。所以,储户的风险,只能由银行来承担。法院反复纠缠“这是个人犯罪还是职务行为”,而不是先问一句更直接的问题:这类风险,本来就该由谁来承担?这种做法就是耍流氓。
美国法律中有一个非常成熟、稳定的原则,称为雇主替代责任。其核心含义是:只要员工是在“表面上的职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发生交易,哪怕员工的真实目的在于犯罪,雇主也必须先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的关键词是“表面上”。法院关注的不是银行内部流程有没有被违规,而是:储户是否有理由相信这是正常的银行业务;员工是否利用了银行身份与业务场景;储户是否根本无法识别内部违规?只要答案是肯定的,责任就不会被推给储户。
对于甩锅的银行,请回答以下十个问题:
1、储户是在银行柜台、通过银行员工、按银行流程存款的,银行凭什么说“与我无关”?
2、如果员工不是银行员工,是否根本不可能接触到账户、系统和资金?
3、员工能长期挪用多名储户资金,银行的内控、复核、风控机制在哪里?
4、银行从员工的劳动中持续获利,为什么风险却要由储户承担?
5、储户有没有任何现实能力,去判断一个银行员工是否在违规操作?
6、如果连银行自己都没能发现问题,凭什么要求普通储户发现?
7、如果这种损失最终由储户自行承担,银行还有多大动力去强化内控?
8、当“员工个人犯罪”成为免责理由,会不会变成一种低成本的风险切割方式?
9、当储户发现钱没了,却被告知“你找错人了”,金融信任还剩下多少?
10、如果把同样的判决逻辑复制一百次、一千次,最终被削弱的,会是谁的信用?
储户既无法设计内控,也无法监督员工,却要为内控失效承担后果,这本身就存在结构性不公平。金融体系的底座,不是免责条款,而是信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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