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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当事人运用证据证明案件时要求达到的程度。
刑事立案标准仅为“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证据要求相对较低。逮捕程序中,证明标准被界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通常理解为“相当理由”,也低于定罪标准。但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一、定罪的证明标准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具体来说,
1、案件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或者定罪量刑所依据的各种事实情节,都必须是清楚的、真实的。
2、证据确实,是指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确凿无疑,是真凭实据,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证据确实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质量上的要求:一是指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二是指单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
3、证据充分,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证据充分是指对定案的证据在数量上的要求:一是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二是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三是所有的证据在数是上都能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得出确实无疑的唯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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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疑罪从无原则
所谓疑罪,是指既有相当的证据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又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地作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精神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以此为基础,刑事诉讼法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分别规定了疑罪的处理规则:
(1)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此为“存疑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
(2)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对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上述规定共同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6条对疑罪的处理作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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