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
2024年5月21日,经多方介绍,男方小东(化名)与女方小艾(化名)在柳江区某婚姻介绍所的安排下相亲,双方均有结婚意愿。次日,小东按婚介所经营者覃某(化名)的要求,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了2万元定金,并在婚姻介绍服务合同上签字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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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两人迅速办理了结婚登记。同一天,小东按照覃某的要求,向其指定账户转账12.2万元作为婚姻介绍费,并向小艾个人账户转账11.8万元作为彩礼。当天中午吃饭时,覃某还收取了小东的3万元红包(其中2万元现金,1万元通过微信转账给覃某指定的微信收款账户持有人覃某某),以及小艾的5000元红包。婚姻介绍所的红娘莫某(化名)也收取了小艾的1000元微信红包。小东在当天出具的承诺书中确认,自愿支付给婚介所的介绍费和女方彩礼费共计24万元,再加上另外支付的5万元(包括2万元定金、3万元红包),小东为这场“闪婚”共支出了29万元。婚后几个月,小东和小艾以服务费明显过高等为由,将婚介所、覃某、覃某某、莫某诉至柳江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覃某、婚介所及莫某已促成小东与小艾登记结婚,完成了婚介服务,有权收取适当服务费。但婚介所各方收取的服务费(包括定金)及红包共计17.8万元“明显过高”。一审法院依据小东出具的承诺书中确认的24万元总额(内含婚介服务费12.2万元、女方彩礼11.8万元),判决覃某向小东退还多收取的5万元婚介服务费,向小艾退还5000元红包;莫某向小艾退还1000元红包。一审判决后,覃某不服,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各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曾某等4人确系男方小东的介绍人。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小东要求覃某返还5万元婚介服务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5000元红包,法院认为无证据证实系覃某索要,而是小艾为表感谢自愿给付的红包,符合常理且不违法,属于合法赠与行为,故对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要求覃某退款的两项判决。因莫某对一审判决未上诉,故维持一审法院关于莫某退还小艾1000元的判决。对二审法院的判决,小东、小艾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最终驳回小东、小艾的再审申请。
(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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