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有没有法律效力?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有没有法律效力?针对这一问题,结合2024年新《公司法》及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结论如下:1.法律并未禁止公司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只要履行了法定的内部决议程序,该担保就是合法有效的。2.法定的决议程序是: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被担保的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若未履行该决议程序,担保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除非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需单独的股东会决议。4.同时要避免抽逃出资的风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必须享有对股东的追偿权,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一、法律未禁止,但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新公司法的明确规定
根据2024年新《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意味着,公司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履行了这个法定的决议程序,担保就是有效的。
(二)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
如果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那有特殊的规则,不需要单独的股东会决议。
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的解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一人公司的话,哪怕没有股东会决议,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也是有效的。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公司都有一个非常普遍的误区,以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只要盖章就可以了,不用走什么决议程序。实际上,法律对关联担保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很多公司就是因为没有走这个程序,最后担保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和债权人都吃了亏。很多人都忽略了这个程序,最后出了问题,这个是一定要注意的。
二、未履行决议程序的,担保通常无效
如果公司没有履行这个法定的股东会决议程序,就直接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那这个担保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因为公司法的这个规定,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的利益。
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那就是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担保合同是无效的,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不知道没有决议,但是在关联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本来就应该审查股东会决议,所以如果没有决议,债权人就很难被认定为善意,担保最后就是无效的。
三、还要避免抽逃出资的风险
除了决议程序之外,还要注意,公司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不能导致抽逃出资。比如,如果股东没有办法向银行还钱,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股东没有办法把钱还给公司,那公司的资本就直接减少了,这个就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股东要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所以,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之后,必须要有对股东的追偿权,最好还要有股东的反担保,这样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股东追偿,不会导致公司的资本减少,也就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四、实操中的避坑指引
(一)必须履行法定的决议程序
如果公司要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一定要开股东会,让其他股东表决,被担保的股东不能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留下正式的股东会决议文件,这样担保才会被认定为有效。
(二)债权人要主动审查决议
如果是债权人,接受公司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一定要主动审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看看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的话,担保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你的债权就没有了保障。
(三)做好追偿的保障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一定要约定好追偿权,最好让股东提供反担保,比如股权质押,这样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股东追偿,避免出现抽逃出资的风险。
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有两名股东,甲和乙,甲要向银行借款100万,用来履行自己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于是,公司为甲的这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公司在担保合同上盖了章。
但是,公司并没有召开股东会,也没有形成任何的决议,乙对此完全不知情。后来甲没有按时还钱,银行起诉了甲和公司,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公司抗辩称,这个担保没有经过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本案中,公司没有履行这个法定的程序,所以担保是无效的,判决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只能向甲主张债权。
公司为股东的出资提供担保,不是绝对有效或者无效,核心是有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很多公司和债权人对这一规则存在误解,容易引发后续的纠纷。如果您正遇到类似的问题,不确定担保的效力,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咨询,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规的方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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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现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法学硕士。1999年考取律师资格,先后在农业部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至今从事法律服务长达26年。在公司法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和胜诉案例,是国内公司法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社会兼职:
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2018-2023)(2023-2028)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出版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深耕公司法领域,出版多部公司法领域的实务著作:
[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主编,2019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2]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主编,2018年1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3]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主编,2018年7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4]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5]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主编,2017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6]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7]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8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8]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主编,2013年5月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
[9]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副主编,2007年2月出版),国家知识产权出版社。
[10]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2005年1月出版),群众出版社。
[11]唐青林律师出版著作:《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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