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发技术秘密信息到个人邮箱,算不算侵犯商业秘密?
作者:唐青林 聂靓婧(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历来是实务难点。保密协议中预先约定的侵权赔偿金额,法院是否予以采纳?本案中,员工离职前,双方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侵害公司绝密信息应承担50至100万元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可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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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技术秘密权利人与职工经协商在保守商业秘密条款中就侵权责任的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作出的约定,属于双方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人民法院在确定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时可以将之作为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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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19年7月1日,大连某数据平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某中心)与崔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及《保密协议书》,约定崔某某承诺永久保守大连某中心的商业秘密。协议约定,公司数据库、系统源代码及内含资料等属于绝密级秘密,若崔某某违反约定侵害绝密秘密的,应当向大连某中心赔偿50万元至100万元。大连某中心每月向崔某某支付保密工资作为补偿。
二、2019年11月20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崔某某对工作期间涉及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否则应退还经济补偿金并承担赔偿责任。同年12月2日,双方又签订《离职保密协议》,重申保密义务。
三、2019年12月4日至16日,崔某某作为爬虫平台项目负责人,违反公司信息安全规章制度,未经授权将具有保密要求的爬虫平台数据信息(涉案技术秘密)通过公司邮件系统发送至个人邮箱,使涉案技术秘密脱离公司控制。大连某中心通过后台监控发现该行为。
四、2019年12月19日,崔某某作为责任人签署《处置协议》,确认其在上述期间违反规定对外发送信息造成泄露。
五、大连某中心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崔某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律师费1.5万元。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崔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损失共计5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六、大连某中心上诉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低,应依据《保密协议书》约定的侵害绝密信息赔偿金额50至100万元确定赔偿数额。崔某某则主张,双方已就被诉侵权行为达成和解,不应再判赔偿。
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技术秘密开发成本为25.2万元,崔某某作为项目负责人无视保密约定实施盗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属于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崔某某据此每月获得保密工资,该约定应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参考。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二审改判崔某某赔偿大连某中心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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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
1.可以在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侵权赔偿数额。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可根据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开发成本等因素,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数额或计算方式。本案中,双方约定侵害绝密信息赔偿50-100万元,成为法院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2.保留技术秘密开发成本证据。在诉讼中,权利人应提交技术秘密研发投入、开发周期、人员成本等证据,证明技术秘密的商业价值。本案中,大连某中心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技术秘密投入开发成本为25.2万元,为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参考基数。
3.建立技术秘密监控机制。本案中,大连某中心通过后台监控及时发现员工外发邮件的异常行为,为维权固定了关键证据。企业可建立对核心资产访问、复制、外传行为的监控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固定侵权证据。
(二)对员工及潜在侵权人的建议:
1.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约定。保密协议中的赔偿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保密义务不仅面临侵权诉讼,还可能直接触发约定的高额赔偿。员工应充分认识到,即使未造成实际损失,擅自复制、外发技术秘密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2.离职前按规定移交技术资料。离职时应主动返还、移交所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不得私自复制、留存或发送至个人邮箱。本案中,崔某某将技术秘密发送至个人邮箱的行为,被认定为盗窃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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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裁判规则对法律实践的指引意义
本案在侵害技术秘密赔偿数额的认定上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
1.确立“约定赔偿”作为法定赔偿的重要参考。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包括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以及法定赔偿(500万元以下)。本案在上述法定计算方式之外,明确了双方事前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可以作为确定赔偿的重要参考因素,为司法实践开辟了新的赔偿认定路径。
2.强化保密协议的实际约束力。本案明确,员工根据保密约定每月获得保密工资,在违反相关约定时,双方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作为重要参考。这一裁判规则将促使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更加注重对价支付(如保密工资),也使员工更加重视保密协议的严肃性,从而强化保密协议的实际约束力。
3.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提供补充路径。 虽然本案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但约定赔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类似功能。当技术秘密价值难以量化、实际损失难以证明时,双方事前约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为法院提供相对客观的裁判依据,避免因举证困难导致赔偿过低。这为完善商业秘密侵权赔偿制度提供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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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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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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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
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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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确定崔某某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应重点考量下列因素:
第一,涉案技术秘密的开发情况。涉案技术秘密是大连某中心针对医药行业的特定要求而开发的特定计算机程序,大连某中心为开发涉案技术秘密,专门组建开发团队,并在短短4个月就投入开发成本25.2万元。但目前涉案技术秘密仍处于开发过程中,并未投入使用。
第二,侵权人的侵权情节。崔某某作为爬虫平台项目的负责人,在入职和离职时,均与大连某中心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约定崔某某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离职时不得私自带走任职期间完成的文案和模板等内容,需要带走的文件均须向大连某中心备案并经大连某中心同意。但是崔某某无视公司的保密要求和保密协议约定,仍然实施了盗窃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但在案证据证明崔某某目前仅有盗窃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无实施其他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三,权利人与侵权人关于违反保密协议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约定。大连某中心与崔某某在《保密协议书》中约定,公司数据库、系统源代码及内含资料等文件资料属于公司的绝密级秘密,并约定大连某中心每月向崔某某支付保密工资作为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补偿金。该协议还约定,若崔某某违反以上协议,侵害大连某中心绝密秘密的,应当向大连某中心赔偿50万元至100万元。本案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大连某中心与崔某某的约定属于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前约定,且崔某某根据这一约定在工作期间每月可以获得相应的保密工资,故在崔某某违反相关约定时,可以将双方约定的侵权赔偿数额作为确定本案侵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因素。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酌情改判崔某某赔偿大连某中心经济损失25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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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大连某数据平台管理中心诉崔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687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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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与胜诉案例,是国内商业秘密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一直奋战在商业秘密办案第一线,特别注意总结办案经验、梳理商业秘密领域的重要知识。近年来,他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等三部专业著作。
唐青林律师的社会兼职职务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唐青林律师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荣誉或奖项:
(1)唐青林律师当选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2)唐青林律师荣登IPR DAILY颁发的“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唐青林律师荣登2025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榜单
(4)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6)唐青林律师荣获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7)唐青林律师荣登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榜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8)唐青林律师荣获获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
(9)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10)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实务领域的实战业绩:
(1)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3)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4)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6)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
(7)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8)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亿元赔偿(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11)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
主编联系方式:
唐青林律师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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