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云南玉溪“强奸大嫂出狱后又刺死见义勇为者”案的凶手田永明被执行死刑。被害人刘铭富的家属刘亮刚透露,他和家人已将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即田永明的大嫂赵某某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偿金1320331.07元。
4月29日,广东崇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许向前向南都N视频记者表示,“被害人刘铭富为制止犯罪见义勇为不幸被杀害,凶手无赔偿能力,家属有权起诉赵某某,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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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明被警方抓获。
回顾:家属要求受益人补偿
南都此前报道,2026年2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以故意杀人罪宣判田永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田永明死刑。
经再审查明:1996年9月,原审被告人田永明强奸赵某某的恶行败露后,又持刀报复赵某某,被判处刑罚。2002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后,田永明伺机再次报复赵某某。同年11月13日20时许,田永明持刀闯入赵某某家中,赵某某惊觉后逃出家门,田永明持刀追撵。村民刘铭富(被害人,殁年37岁)见状上前阻拦田永明,田永明即连续捅刺刘铭富致其死亡。随后,田永明追上赵某某连刺数刀致赵某某轻伤。田永明作案后长期潜逃,2022年2月24日被抓获归案。
2026年4月28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田永明执行死刑。被害人家属刘亮刚告诉南都记者,当天中午,他看报道得知杀害父亲的凶手田永明已被执行死刑,“感觉如释重负”。
刘亮刚透露,他和家人此前曾提起民事诉讼,由于田永明无赔偿能力,家属将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即田永明的大嫂赵某某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刘铭富见义勇为死亡的补偿金1320331.07元,该民事案件已立案。
“我们拒绝协商和解”,他表示要坚持走法律程序维权,“不管赔偿多少,我需要的是一个公道”。
对于刘亮刚提出的补偿,赵某某的丈夫田先生曾向南都记者表示,由于事发时自家经济困难,“我们在农村没什么收入”。现在通过努力,家庭生活上有所改善。“如果他们有什么困难,我会尽我自己所能去帮他们,但是凭空问我要这么多钱,我并不认同。”
律师:受益人有适当补偿义务
4月29日,广东崇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许向前向南都记者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许向前说,“被害人刘铭富为制止犯罪见义勇为不幸被杀害,凶手无赔偿能力,家属有权起诉赵某某,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根据 《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见义勇为者)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受益人承担补偿责任。
许向前指出,本案优先由田永明(侵权人)承担全额赔偿,当田永明被判处死刑、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无赔偿能力,全部损失无法通过其弥补时,被救助、被保护的当事人赵某某属于法定受益人,负有强制性适当补偿的法定义务,“这不是道德捐助,而是法定民事责任”。
“当然,补偿不等于全额赔偿”, 他也表示,“法院会结合受害人家属损失大小、受益人获益程度、经济条件、案件危险程度综合酌定补偿金额”。
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入库的参考案例为例,2023年12月,柴某在地铁站乘坐上行自动扶梯时,为避免前方的顾某摔倒受伤,柴某救助顾某并因此受伤。柴某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顾某补偿1.5万元。法院最终综合考虑柴某受伤情况、救助行为所起作用等实际情况,判决顾某支付柴某补偿款7000元。
“该法院依法支持了见义勇为、及时出手相助的原告当事人,就是典型的案例。法律既尊重普通人的脆弱,也守护正义善意的底线,不让舍己为人变成得不偿失的悲剧。”许向前说道。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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