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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清晨,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马街镇,14岁的蒋某某跟着母亲上山采蘑菇。山间的雾气还没散尽,他弯腰拨开草丛,神态专注,仿佛前一晚什么都没发生。
前一晚,23点53分,他主动提出护送两名女同学回家。在将另一名女生送达后,他继续送15岁的方某某。
离家门口不到50米处,他从身后勒住她的脖子,捂她的嘴,掐她的喉咙,直到她不再动弹。
随后,他实施了侵犯,试图将尸体拖进废弃烤烟房,因母亲电话催促,只得弃尸路边逃离。
凌晨1点22分,尸体被路人发现。经鉴定,方某某系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警方上门时,蒋某某说:"她只是头晕,我陪她坐了一会儿。"他将被害人的手机藏在好友家,回家睡觉,次日早上照常与母亲上山采蘑菇,还在短视频平台发了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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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8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无期徒刑。
虽然并不是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但这真的已是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罪犯的顶格处罚了。
然而对方某某的父亲来说,"顶格"远非"正义"。庭审中,他当庭放弃全部赔偿,只求严惩。宣判后,他向检察院提交抗诉材料。遗体至今仍在殡仪馆:"蒋某某不能死刑,我就不料理这个后事。"
是的。一个对"善恶、规则、后果"有着清晰认知的少年,作案后藏匿、撒谎、照常作息——他凭什么因为日历上的"14岁"二字,就获得了免死金牌?
现代主流刑法说:因为他是孩子。
但我要问:方某某也是孩子。十五岁,被勒死,被侵犯,被弃尸路边。她的"孩子"身份,谁来保护?现代刑法的目光,为什么只落在加害者的出生日期上,却看不见受害者停止的呼吸?
一个能把警察都糊弄过去的家伙,法律说他作为未成年人"认知不足"——这认知不足,到底不足在哪儿?
这不是一个"孩子",这是一个"功能性成年、生辰未成年"的恶魔。
我不由想起13年前年发生在山东的那个消失的夫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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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4日夜,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四名罪犯闯入一对新婚夫妻家中。
张学军,25岁,主谋,曾因抢劫罪被判8年,2011年假释出狱。王吉营,22岁,曾有抢劫前科。付刚,26岁,体重200多斤。赵文峰,17岁,也有进看守所的经历。
他们先破坏监控,杀死院中的狗。随后控制男主人孙刚,逼迫他目睹妻子李红被多次凌虐。期间还命令孙刚做了一桌饭菜供他们享用。
女主人当时怀有三个月身孕,在遭受了惨无人道的虐待之后,最终与丈夫共同被杀,两尸三命。尸体被抛至山洞,现场被刻意清理。
2014年11月2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学军、王吉营、付刚,死刑立即执行,2016年伏法。赵文峰,因未满18周岁,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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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3日,赵文峰因"狱中表现良好"——劳动积极,考试成绩合格,多次被表扬——被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按此计算,即使无进一步减刑,他最晚将于2041年左右出狱。
如果赵文峰早出生30多天,他就能被判处死刑。一个多月的出生时限,凭什么成为生死的分界线?
现代刑法说:因为他未满18岁,他是儿童,受《儿童权利公约》保护。
但我要问:一个17岁11个月、有前科、能分工配合、能事后清理现场、能"笑着"取钱的"儿童",与一个18岁零1天、冲动杀人的"成人",谁更该死?谁更该活?
这不是法治的进步,这是常识的崩坏,是善良的滥用。
有人可能要说,那总得有个标准啊,不然七岁娃偷个糖也要判刑?
这话在理。
所以我接下来要说的,恰恰就是一个老标准——英美普通法里用了几百年的"恶意补足年龄"(Malice Supplies the Want of Years)刑事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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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逻辑很简单:7至14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推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检方能够证明,该未成年人表现出恶意——即明知行为错误仍故意实施——则法律推定其具备与成年人同等的责任能力,"补足"其年龄上的不足。
这不是"结果责任"。不是说你杀了人就得死。而是说你表现出的行为链条,足以证明你理解"此行为被禁止",并且"我选择违反"。
证明"恶意"的证据是客观的、可观察的:
预谋:选择时机、准备工具、规避侦查。
云南蒋某某选择深夜、选择独处时机、选择递进杀人手段。山东赵文峰懂得破坏监控、杀狗、分工配合。
适应:根据情境调整行为。
蒋某某从勒颈改为捂嘴再改为掐颈,因母亲电话催促而弃尸逃离。
赵文峰穿女主衣服去银行取钱,根据现场情况调整分工。
掩饰:藏匿凶器、编造谎言、销毁证据。
蒋某某藏手机、对警方撒谎、次日正常作息。
赵文峰事后清理现场,取钱时"笑得出来"。
冷静:作案后无应激反应,情感淡漠。
蒋某某作案后睡觉、采蘑菇、发短视频。
赵文峰八小时凌虐后正常清理现场。
这些不是"大脑未成熟"的表现。恰恰相反,它们显示的是完整的认知控制链——计划、执行、评估、调整、掩饰。
但现代刑法说:不,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户口本上的生日。
理论上只要丫未满18周岁,哪怕把全世界人类都消灭了,就剩了一个老法官,这老头也得颤巍巍地一敲法锤,说:本庭宣布——不得判处该犯死刑。
这事儿搁以前可不是这样。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讲过一个古希腊案例:战神山法院的一位法官,因其儿子残忍挖出小鸟眼睛,将其处死。
中世纪欧洲,少年犯与成人同罪同罚是常态。
英国普通法早年也不手软——"恶意补足年龄"说白了就是个例外口子,默认七岁往上就能懂善恶,懂了还作恶,那就别拿年龄当挡箭牌。一旦恶意推定成立,未成年人即被视为成年人,适用成年人全部刑罚(含死刑)。
英国19世纪前确有未成年人因此被处死刑的案例,如1629年8岁男孩约翰·迪恩因纵火被处极刑。
咱们中华法系也不含糊。
唐朝《唐律疏议》把未成年人分三档:七岁以下,死罪不加刑;七到十岁,犯谋反、谋大逆、杀人等死罪,上请皇帝裁决;十到十五岁,犯流罪以下可赎,但犯死罪照样执行。
明朝万历年间,十岁少年张进贤杀人,县令故意把筷子一正一反插好,张进贤下意识理顺,县令据此认定他"已有正常思维,知道对错",斩立决。这叫"知善恶即负全责",跟英国普通法一个理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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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盐亭县九岁幼童刘麽子讨要玩具不成,打死同龄孩子。且死者倒地后仍以石块砸其尸身,事后索食未尽之豆,毫无惧色,更于县衙外扬言绝杀苦主之女。四川总督想按"十岁以下上请"的旧例从轻发落。
乾隆勃然大怒,下旨臭骂总督:"如果因为年龄小,杀人犯就可以免于死刑的话,那还有天理和王法吗?小小年龄就能够打死人,可见本性凶残,更不能够轻易饶恕,不然等他长大了,那还不得更加无法无天?"直接下令处死。
从此清朝修正律法,十岁以下斗殴毙命不再一律免死,要看具体情节恶劣程度。
你看,古今中外,"恤幼"从来都是有底线的,"年龄"从来不是免死金牌。 七岁、九岁、十岁,该懂的道理早就懂了,懂了还作恶,法律就不把你当"孩子"看。这是人类秩序的常识,是几千年司法智慧的沉淀。
变味儿是近一百来年的事儿。
19世纪中期以降,欧洲尤其是英国逐步限制并废除死刑,未成年人首当其冲。
英1847年废除对18岁以下者的死刑,1908年《儿童法》进一步确立少年司法独立体系。
这股风潮背后是启蒙运动以降的"进步主义"人权话语——把"儿童"从具体情境中抽离出来,供上神坛,做成一个不容触碰的抽象符号。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对未满18岁之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这是中国国内法第一次以成文法形式确立十八周岁的刚性界限,虽留有死缓活扣("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1997年修订时彻底封死。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出台,把十八岁以下一律封为"绝对保护对象"(1991年中国批准加入该公约,国际人权法的绝对原则正式嵌入中国法律体系)。
2005年美国Roper v. Simmons案以5:4裁定未成年人死刑违宪,核心理由是"神经科学"——青少年大脑前额叶皮层未成熟。
从此神经科学也服务于政治正确,跟着打配合,说青少年大脑前额叶没长好,冲动控制差。这套话术越说越顺,最后成了绝对真理——谁敢质疑,谁就是"反人权""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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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我偏要把这层窗户纸捅破:这不是科学与文明的进步,是白左思维绑架了刑法。把"保护儿童"从具体情境中抽离出来,做成一个抽象符号,谁碰谁死。
结果?蒋某某、赵文峰这种人,捧着户口本上的日期,拿到了免死金牌。
现代刑法用"儿童"的抽象概念,庇护了"功能性成年"的恶魔。
现行刑法以18岁为绝对分水岭。18岁零1天,可死刑;17岁364天,不可死刑。14岁零1天,"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4岁零1天之前,不负刑事责任。
但道德认知不是日历的算数。
蒋某某14岁,其行为成熟度远超许多18岁的冲动犯罪者。
赵文峰17岁11个月,与18岁零1天的差距只有60天。如果60天可以成为生死的分界线,那么法律不是在衡量罪责,而是在抽签。
所以,我并非主张"一律死刑"。
我主张的是:"18岁以下不适用死刑"不应是绝对原则,而应允许"恶意极其明显、手段极其残忍"的例外。
"恶意补足年龄"的精髓,正是用行为证据替代日历切割,让司法正义学会看"人做了什么",而非只看"人生于何日"。
这不是"倒退",这是让司法正义重新学会区分——区分值得保护的孩子,与不值得保护的恶魔。
方某某的父亲至今未安葬女儿。他说:"蒋某某不能死刑,我就不料理这个后事。"
孙刚与李红两夫妻已经被害13年,杀人犯赵文峰正在数算出狱后的日子。2041年,他45岁,人生尚长。而孙刚与李红,以及他们未出生的孩子,永远停在了2013年的那个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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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还是个孩子"的庇护,本是为了保护那些一时冲动、认知未熟、值得改造的少年。但当它成为蒋某某、赵文峰的挡箭牌时,它正在残忍地伤害每一个潜在的受害者——以及,每一个相信"杀人偿命"朴素正义的普通人。
未成年人免死的绝对原则,不应成为对具体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从云南蒋某某到山东赵文峰,从邯郸那三个将同学活活打死、冷静埋尸的初中生,到大连那个杀害十岁女童的十三岁少年——每一次"依法不判死刑"的结果,都会在舆论场上掀起一场海啸。
人们愤怒、不甘、彻夜难眠。为什么每当这样的判决出来,人民群众总是意难平?
这种情绪,绝非简单的"嗜血"或"复仇欲"。它背后站着两种正义形态之间一场沉默而剧烈的撕裂。
一种是"司法正义"——它必须是冷静的、可预期的、程序化的。它的核心任务是维护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让亿万人在其中各安其位。
它要求法官像一台精密的仪器,输入事实,输出判决,不受眼泪与怒吼的干扰。在这个体系里,"18岁"是一个清晰到近乎神圣的刻度,因为它省去了无数个案裁量的成本,避免了权力在"恶意"认定上的滥用。
司法正义的本质,是"对体系的忠诚"。它保护的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规则本身"。
另一种是"朴素正义"——它生于街头巷尾、田间地头、深夜的饭局与清晨的菜市场。它不读孟德斯鸠,也不背法条。
但它牢牢记得一件事:那个被勒死的十五岁女孩,再也不会迎来她的十六岁生日;那个被铁锹砸烂头颅、埋进蔬菜大棚的邯郸少年,再也等不到父母的晚饭;那个怀孕三个月的新娘,再也等不到孩子的第一声啼哭。
朴素正义不问"体系如何运转",它只问"公道在哪里"。它的逻辑极其简单:你做了什么,就得承担什么。它不看生辰,只看后果;不查公约,只问良心。
这两种正义,本可以并行不悖。但当司法正义用一道"18岁"的刚性红线,将蒋某某、赵文峰从死刑名单上轻轻抹去时,它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它让人民群众以为,司法正义正在"背叛"朴素正义。
因为大家在判决书里,读到了一种令人窒息的不对称:加害者的"未成年"被无限凸显,受害者的“生命权”却被极限压制。这种不对称,让朴素正义感到了被羞辱——未成年一定程度上就是意味着可以无法无天。
更深层的张力在于:司法正义追求的是"抽象之善"——改造罪犯、维护秩序、彰显文明;而朴素正义追求的是"具体报应"——一命抵一命,血债血偿,让失衡的天平重新摆平。
这才是真正的撕裂所在。司法正义越是强调"程序正确",朴素正义就越是在深夜反问:那我的孩子呢?她的程序正义在哪里?
"恶意补足年龄"之所以值得被重新提起,正是因为它用一种古老而传统的智慧告诉现代的司法正义:你可以有你的刻度,但你也必须允许刻度被具体的行为击穿。
它并不要求废除18岁的界限,它只要求在界限之内,留一道"恶意"的窄门——让那些在行为上早已成年、在残忍上远超成人的恶魔,无法再用生日当盾牌。
它让法律重新学会说一种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我们不看你说自己多大,我们看你做了什么。
如果司法正义永远只说自己听得懂的语言,而拒绝翻译给朴素正义听,那么法庭上的法槌敲得再响,也敲不进人民心里。
那个被勒死的十五岁女孩,在殡仪馆里等一个答案。方某某的父亲至今不葬女儿,他不是在与法律对抗,他是在用最绝望的沉默,为朴素正义守灵。他是在替所有可能随时成为下一个方某某的孩子发问:如果法律连这个都回答不了,那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法律若不能同时回应司法正义与朴素正义,它就不是完整的正义。一个只讲体系正确却讲不出人心服气的判决,终将在人民的愤怒中失去权威。
"恶意补足年龄"不是复古,不是激进,而是让司法正义重新学会看行为、看恶意、看残忍——而不是只看日历、看公约、看西方NGO的脸色。
恶魔,从来不分年龄。正义,绝对不能让步。
那个遗体正在殡仪馆里等待的云南女孩,消失的山东夫妻那个永远无法出生的孩子,那个被铁锹砸烂头颅的河北少年——司法正义到底还要让他们等多久,才得瞑目?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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