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的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位于惠东县稔山镇的惠州市永乐新能源有限公司因臭气浓度超标排放,在2025年内两次受到行政处罚,累计罚款金额达48万元。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东分局的调查,该公司主要从事废轮胎、废人造皮革提炼裂解油、炭黑的生产。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
经检测,其下风向监控点G3的臭气浓度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2.45倍。对此,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7月7日作出首次处罚,责令其改正并罚款10万元。处罚决定书提及,该公司在处罚前曾提交公开道歉申请并于2025年6月6日在惠州新闻网公开道歉,因此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罚。
然而,就在首次处罚后不久,2025年7月16日,该企业再次因群众投诉被查。检测报告显示,其下风向三个监控点的臭气浓度均超标,其中G4监控点超标高达22.4倍。由于此次属于“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2次”,且超标倍数高,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第二次处罚,责令改正并罚款38万元。
根据相关送达公告,针对第二次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公告送达。因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生态环境局后续又分别于2025年12月22日和2026年4月28日,两次公告送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督促其履行处罚决定。
该公司两次违法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放标准。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水滴信用查询信息显示,惠州市永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5日,注册资本20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记者拨打该公司法人宋先生电话采访,无人接听。
值得关注的是,依据2026年4月28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出的《督促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惠市环(惠东)罚催〔2026〕1号】,该局经集体审议后决定,惠州市永乐新能源有限公司最迟于2026年5月14日前缴纳罚款。现该公司即将逾期未履行行政决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缴纳罚款38万元人民币及加处的罚款38万元人民币。提醒该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该局将依法向惠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郭秋成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