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烨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有7年执业经验。他擅长刑事、合同、建设工程领域,一审胜诉率98%,二审55%,每年办案170多起。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展现其专业能力与辩护策略。
"陈兴烨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律专业,拥有硕士研究生学位,同时取得国家二级建造师、价格鉴定师等资格。他执业7年,执业证号为1620120********65,服务于甘肃兰州,现任职于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权益合伙人及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他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70多起,一审胜诉率达98%,二审胜诉率为55%。
刑事辩护:精准界定“金融票证”范围
在涉变造金融票证罪一案中,被不起诉人高某(化名)原系某省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公安机关指控其在2013年担任销售部门副科长期间,通过修改数张银行进账单日期,将已入账的水泥销售款重复入账,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银行存款进账单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金融票证”。公安机关认为高某行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构成犯罪;而陈兴烨律师作为辩护律师,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精准界定“金融票证”范围。他援引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复函指出,现金缴款单、进账单仅是银行与客户内部记账凭证,对第三方无证明作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金融票证”,高某行为不符合该罪客观构成要件。同时,他强调变造进账单未进入金融流通领域,未侵害金融管理秩序,且高某行为目的是平复账目,无非法占有或扰乱金融秩序主观故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合同纠纷:维护公司法定代表人权益
在代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某(化名)作为公司隐名股东,主张向被告李某(化名,公司法定代表人)支付的出资款未全部转入公司账户,且李某擅自处置公司资产,要求返还出资款及相关设备。
争议焦点包括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履行法定前置程序、李某未转出资款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李某处置资产是否正当且损害公司利益。陈兴烨律师作为被告李某及第三人公司的代理律师,从程序和实体进行抗辩。程序上,指出原告未履行“穷尽内部救济”法定前置程序;实体上,主张李某经营行为属正常行使管理权,“出资未入账”系代收行为,处置资产为维持公司运营,未损害公司利益。同时,结合已生效法律文书,指出原告自身存在转移公司资金等行为。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二审改判实现保险直接赔付
在代理施工企业安责险理赔纠纷中,某省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建项目施工中一名劳务人员受伤,一审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且认定其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未提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而暂不理赔。
争议焦点有保险公司以缺少证明拒赔是否成立、保险合同相关条款性质、保险公司能否直接向受害劳务人员支付赔款。陈兴烨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律师,指出保险合同要求提供特定行政证明的条款是理赔程序性要求,非免除保险责任条款,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强调事故真实性等已由多项证据证实,行政证明非认定保险事故唯一依据;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保险人可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判保险公司直接向受伤劳务人员支付保险赔偿金,维护了施工企业合法权益。
陈兴烨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刑事、合同、建设工程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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