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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深圳光明区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个通报,解释的是该区发生的一个事情,是一个女子在光明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因劝阻一男子吸烟,双方发生争执。
女子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男子,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男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女子丢掷。
这其实就是一个痛改前非,皈依者狂热的问题,该女子在23年的时候还在抽烟,还是和男同事在楼梯口抽烟,发在微博上吐槽两人聊天内容。
她都抽烟,这说明这个女子不是接受不了烟味,她能接受烟味。
但是她还要在深圳规定的禁言场合,挺身而出,制止陌生人抽烟,说明不是出于自私,而是单纯的要遵守规定,给无辜的人做点公益。
因为深圳当地有一个《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其中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
两人起了冲突,就报警了,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
最后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
最后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两人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这个事情处理是有问题的,那就是不能和稀泥,女子制止男子抽烟没错,因为她自己也抽烟,她就是突然守法了,但是不是那么会守法,就是原来抽烟纹身的太妹,想要改好做点公益了,但是还不太会做。
所以强制别人不抽烟,是她能想到的唯一的办法,问题是不能和稀泥,男子违法了,女子也违法了,女子用饮料泼人,本身是违规的,但是把空饮料瓶子扔在公交站,更是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用违规行为来劝阻违规行为,这对吗,这不对。
基层执法出于快速化解矛盾、降低执法成本的考虑,常常采用各打五十大板,然后调解了事的做法。
但这起案件中,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严重的负面示范效应,因为它模糊了是非边界。
现在这种调解方式,向社会传递不良的信号是不是,虽然该女子违法了,但是只要目的是好的,那么手段是什么样子的都么关系呢?
是不是手段违法,只要目的是好的,都没关系呢?不是,显然我们都知道,不能靠不法来制裁不法,因为这对于那些真正拨打12345,或者向场所管理员举报等合法途径来控烟的人,是一种不公。
这会鼓励人们在类似场景下采取更激烈的对抗行为,这只会激化矛盾,而非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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