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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岗位被AI取代了。”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AI替岗”已从科幻想象变成现实场景。
今天(4月28日),“杭州中院”官方公众号公布了一起《技术变革背景下企业调岗应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某网讯科技公司与周某劳动争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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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周某在某网讯科技公司从事问句质检岗位工作。工作期间,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从事的问句质检项目受到AI技术冲击、需对其所在项目进行优化调整为由与周某协商调岗,将工资待遇由25000元/月降为15000元/月,因周某不接受薪资调整而协商未成,某网讯科技公司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网讯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网讯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所从事的问句质检工作主要是对AI大模型与用户交互所形成的答案进行正确性判定。
某网讯科技公司以周某所从事项目受到AI技术冲击、AI替岗更具有成本优势为理由对周某进行调岗降薪,遭到周某拒绝后便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某网讯科技公司所提出的解除理由既不属于裁撤业务、经营不善等消极情形,亦不符合“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条件,且其与周某协商过程中提供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相比待遇大幅下降,不能认定为提供了合理的协商方案,因此,某网讯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对周某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AI影响是否构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承办法官、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施国强说,该公司解约非因裁撤业务、经营不善、减少亏损等消极因素,而是以AI的成本优势为由,不属于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此外,“在解除合同前双方是否公平地协商和沟通”,也是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聘的关键。施国强说,该公司为小周提供的新岗位待遇大幅下降,并非合理的协商方案。
因此,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支持仲裁结果,判决其按2N标准支付小周赔偿金。
典型意义
企业引入AI技术是为适应市场竞争而主动实施的技术革新,虽然此举可能带来岗位结构的调整,但并不必然等同于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之情形。本案聚焦技术更新与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明确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本应用于解放劳动、促进就业、造福民生,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承接技术变革进行更新转型,但亦应顾及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确因AI技术变革而需进行业务调整,企业可优先考虑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使其适应更高一级、更加需要人工干预的岗位工作,从而实现解放劳动力、提升工作效率的双赢结果;若企业需安排劳动者调整岗位,应先向劳动者提供合理调岗方案,积极协商,对因调岗增加的通勤、住宿等成本给予合理补偿。而劳动者亦应理解企业战略发展需求,通过持续学习不断更新和提升专业技能,主动适应人工智能技术变革,推动AI技术高效应用于生产实践,促进形成个人职业成长与企业高效发展的双赢局面。
来源:杭州中院、浙江日报 编辑 | 粟晓霞 责编 | 曾义峻 审核 | 谭妍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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