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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你点我检”元旦、春节两节食品专项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6年第1期)涉及我县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7日14时40分,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员来到位于竹溪县水坪镇阎家坝村3组的竹溪县美家乐生鲜超市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在该超市经营者张龙军的见证下,随机抽取了毛山药、生姜、大白菜、青黄瓜、螺丝椒、青梨、沙糖桔、丑橘、沃柑、胡萝卜10个品种样品,并现场支付购样费用。经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2026年2月4日出具检验报告(编号:A2260010258103024C),沙糖桔经抽样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检验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现场签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2026年1月7日抽检同批次的沙糖桔。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召回时间内无消费者前来退货。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查询湖北省经营主体登记系统立案信息,没有当事人近两年同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次违法。因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规定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情形,鉴于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一定程度减轻了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确定罚款幅度。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了原因排查,造成上述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1.组织员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2.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每批次食用农产品在进入门店前先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商品坚决不采购、不投放。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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