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近五年审结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总结案件特点和原因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程女士在投保时,对已存在五年且持续复查的甲状腺结节病史隐瞒不报。在不足两年的“不可抗辩期”内罹患甲状腺癌,法院认定,其未告知事项已经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2023年1月,程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健康告知询问“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结节”时,程女士回答“否”。保险公司电话回访中,程女士认可其邮箱收到了电子保险合同,且在投保时阅读并理解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2023年12 月,程女士被确诊为甲状腺癌,申请理赔被拒。
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程女士早在五年前体检时就已查出有甲状腺右叶结节,此后每年体检均被告知存在结节,并建议定期复查B超,必要时专科进一步诊治。程女士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该内容,因此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女士投保时没有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无疑造成保险公司评估出现误差,不能准确评估保险理赔风险。特别是存在甲状腺结节与甲状腺肿瘤的关联程度,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决定。另外程女士主张投保时无法知道保险公司所称的重要提示、免责条款及相关内容,但其投保过程中随时可以查看相关内容且电话回访过程中程女士也多次表示自己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是清楚的。
因此,综合程女士以上投保前后的身体检查和患病状况,以及程女士于投保之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事实,法院认定程女士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对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编辑 杨海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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