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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为“普法微学堂”第四十二期。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事关员工创作权益与单位合法使用边界,是日常工作中版权合规、知识产权管理的高频重点。本期为大家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与使用的关键规定。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清晰界定职务作品定义,并区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两类权属规则,明确作者与单位的权利边界,平衡双方合法权益:一是明确职务作品核心定义,即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二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三是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归单位,单位可给予作者奖励;四是明确特殊职务作品的三类法定情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供稿:风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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