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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来源
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部署要求,服务保障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4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举行“我是院长,现在开庭”活动。由杭州互联网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增宝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抓取直播间用户打赏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以在线视频方式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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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二原告诉称:
其共同运营的短视频平台提供在线直播服务,用户直播打赏数据系直播运行中产生的数据,二原告经用户同意并基于运营需要对用户打赏数据进行记录,通过平台协议明确禁止不当抓取直播数据、侵扰用户隐私安宁等扰乱平台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采取了相关技术手段保护直播数据安全。上述数据可优化产品功能、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给短视频平台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二原告应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性权益。
被告运营、提供的软件可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短视频平台直播打赏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展示,提供批量直播间的实时或历史打赏数据、特定用户打赏记录、一键私信打赏用户等功能。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平台用户隐私权益、违反平台数据保护规则,妨碍、破坏二原告合法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营,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计205万元。
被告答辩称:
被诉侵权软件系访问短视频平台公开数据,技术手段及软件功能场景正当,旨在服务于主播及用户的正常互动,增加主播与用户的黏性,增加主播及平台收入,没有妨碍、破坏平台正常运营,并未损害二原告的竞争权益。
02
庭审现场
在庭前会议阶段,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合议庭梳理研判后,归纳出本案三大核心争议焦点问题:
一、二原告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权益,是否有权共同提起本案诉讼。
二、被诉抓取直播间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本案被获取、使用的数据类型、维度
2.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方式、目的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3.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妨碍、破坏了二原告运营的软件或服务的正常运行
4.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有违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5.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损害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
三、若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原告主张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具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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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屏幕共享演示数据技术保护措施、反爬后台捕获信息、数据披露比对分析等可视化举证、说明的方式,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全面的观点阐述及法庭辩论。
本案将择期宣判
03
法官提示
数字时代,直播经济蓬勃发展,数据资源已成为核心生产要素,其商业化利用更是推动行业迭代升级的重要依托。当前,数据抓取、信息归集、定向触达等技术应用日趋普遍,在为行业发展注入新活力的同时,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瓶颈。技术创新是数字经济与直播行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但技术本身的中立性并不意味着行为的合法性,技术运用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与商业道德。如何在依托技术创新谋求发展的同时,有效规范数据采集、处理、应用及用户触达全流程,切实平衡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权益保护的关系,是数据时代给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杭州互联网法院近年来持续加强对数据权益领域新类型案件的审理,通过大数据产品案、公共数据案、数据商业秘密案、非法抓取直播间数据案等一系列典型案件的审理,精准回应数据分类分级的认定、数据合法使用、合理利用的边界、数据治理规则等关键问题。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并发布《关于服务保障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十二项举措》,持续强化数字领域司法指引,通过统一裁判尺度、明晰合规标准、化解行业纠纷,引导数字经济朝着规范健康、有序长远的方向发展,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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