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派出所副所长竟然欺骗未成年人吸毒? 据新京报报道,南京六合区法院近日判决一名派出所副所长马某欺骗他人吸毒罪,此事引发广泛关注和媒体转载,不过很多人似乎并没有注意到此案已经上诉,未来此案如何认定仍留有悬念。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今天也是看到这个案子非常震惊,来自新京报核实报道,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长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被判刑五年。
判决书显示,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找到社会人员徐某提供涉毒线索,徐某通过他人召集6名未成年人后,马某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徐某等人在一家宾馆内将电子烟交由6名未成年人吸食,随后联系马某将6名未成年人查获。
除马某外还有三名社会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分别是徐某、石某、谢某某,本来现场还有一个颜某某参与,但是这个人后来转成证人了。
此事经大河报等多家媒体转载一度冲上热搜第一,也是引发广泛关注,还有人讨论公安机关是不是指标考核之类的,有人觉得这个案子判的太轻了。
有的网友问我的看法,其实这个报道信息特别少,这里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大河报等媒体都遗漏了一个信息,根据新京报的报道同案被告人石某已经上诉了,理由是不具有欺骗他人吸毒的故意和行为,因此实际上这个判决还没有生效。
我查了一下,这个石某在判决书里,是参与把马某提供的毒品交给他人吸食的,具体不太清楚是怎么回事。
我看有很多媒体还说马某是否上诉有待确认,包括微博智搜也这么说。
![]()
其实这也不用待定了,他上诉不上诉在程序上已经不重要了。根据刑事诉讼法,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一个上诉的,整个案件要做全案审查,所以这个案子必然有二审,除非说这个石某又不上诉了。
那么只要有二审,其实就还是留有悬念的。
而且根据司法解释,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所以上诉不加刑也适用于马某,除非检方抗诉,否则他二审刑期不会超过五年了。
第二,我要说一下,这个案子我有一些地方看不懂。
这个判决书的截图显示,徐某也就是马某找的那个人,在给六个人吸食毒品之后,交代六人配合派出所民警询问的话术后将六人分为 3 组并安排在 3 个房间内,之后,徐某联系马某和孙某,马某、孙某安排民警将六人查获。
![]()
这个孙某是谁不知道,但是这个为什么会交代话术呢?那也就是说这六个人知道会要面对警察?
注意是交代话术之后才联系的马某去抓,这个到底怎么回事?欺骗吸食毒品怎么还提前布置话术?
另外新京报展示的判决部分提到了一些引用的法条,这里出现了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字样。
![]()
按说这里应该是刑法,但是刑法这条是关于数罪并罚的,那么是不是说这个案子里有人是被数罪并罚呢?而且这个人不是马某,否则马某光一个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就五年了,数罪并罚按理说应该更高一些,再说新京报也没有提到这里有什么其他罪名。
当然也有可能这里引述的不是刑法,但是具体是什么呢?我想了半天没想到。
所以这个报道有一些信息不太确认,我觉得新京报这个报道做的比较的粗糙,有很多地方不清楚。
第三,这个案子二审部分会不会有悬念呢?
如果光看新京报这个报道现在还真不好说,这个判决一审部分其实我有一个疑问,就是在新京报晒出来的判决书里,没说马某是否知晓欺骗。
这判决书是这么说的是:
2024 年 1 月初,马某为完成查处任务,找到徐某并让徐某提供涉毒的违法线索以供马某查处,徐某表示同意,因徐某未找到相关涉毒线索,徐某联系并询问马某依托咪酯(一种列管毒品)的线索是否可以,马某表示可以,徐某遂通过颜某、黄某等人召集张某、陈某、于某等六名未成年人,此后徐某告诉马某已找到吸食电子烟的相关人员,但无法找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马某遂知道徐某准备通过让他人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方式,人为制造吸毒线索。
但是注意到了么?从这个表述看马某知道的是“吸食电子烟的相关人员”,他也知道要“人为制造吸毒线索”,但是和他知道欺骗是两回事啊,欺骗是说对方不知道自己吸食的电子烟了有毒品,按理说马某如果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可以找一些本来就吸食毒品的人提供给对方,不一定非要欺骗。
要认定他是有欺骗他人吸食的故意,肯定得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一开始就知道是徐某要欺骗他人吸毒,他指使或者积极参与或者放任,否则他完全可以推说自己只是提供毒品让徐某找瘾君子,不知道他找的是未成年人等等,那如果这样他可能就只是提供微量的毒品,这个不一定够刑事犯罪,所以需要关键证据来证明。
那这个关键证据是什么呢?
这个就不知道了,按理说一审已经判有罪了,这个证据应该有才对,但是新京报没有提到。
而且新京报提到,有知情人说,是马某“设计”找未成年人的,因为未成年人可以不予处罚,这样有政绩而且麻烦少。那从这个表述看,马某应该一开始就知道找的是未成年人,但是也没说是否知晓欺骗。
而且新京报这么些反而让我觉得很奇怪,为什么马某“设计”的这个细节不是判决书里展示的?而是要通过一个知情人告知新京报记者呢?按理说你都拿到判决书了,这部分如果判决书里有,不是应该重点展示以体现他的主观恶性么?具体证据是什么?
那么如果不是新京报写漏了,那这个点二审可能会打一打的,马某自己就是干这行的,他肯定比我清楚。
有一个细节让我很介意,就是判决书里写认定事实的依据是来自证人证言和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但是这里没有提到马某的供述,那他是不是做了有罪供述呢?
希望是我想多了,不然就很难看了。
第四,假设就是这个结果,很多人认为判的太轻,但实际上已经是从重了。
因为这个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法定刑最高就是七年,一般是三年以下,他这个因为是导致六个未成年人误吸毒品,根据司法解释属于多人,达到情节严重了,所以才能判五年。
当然很多人朴素的认知认为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应该起步死刑,但其实没有这么重的量刑。
我们之前讲过一个案子,一个女的公务员考试笔试第一名,她为了确保自己胜出她就找人给自己对手的饮用水里下毒品,然后再举报对方吸毒,结果警方调查就把她给抓获了,这个案子里达不到情节严重,这个女子被判了八个月。
![]()
那么回到这个马某,他是情节严重然后又是警察身份,判五年就属于正常吧,其实多个一两年也可以,但是肯定超不过七年去,前边也说了全案上诉不加刑,暂时就这样了。
第五,很多人关注马某的作案动机是为了完成查处任务,但是关于这个细节暂时不清楚,到底是谁给他下的任务,还是说他自己有什么升迁的诉求,这个未来看公安机关会不会有进一步的通报。
但是这个其实并不新鲜,在2016年的时候,黑龙江垦区公安局搞一个“涉毒人员查控收戒1号专项行动”,其中这个克山公安分局排名靠后,多次受到垦区公安局领导批评,然后这个局长就规定分局下辖的四队一办每个单位完成2个查控指标,并交纳1万元保证金。
![]()
每收集一名吸毒人员线索或者查获一名涉毒人员给奖金或特情费5000元,每少完成1个指标罚款5000元,完不成任务的部门领导免职。
结果还是没什么效果,然后这个局长李某暗示手下公安干警让不吸毒人员假冒吸毒人员,部分干警、协警通过给好处费的方式让不吸毒的老百姓冒充,编造吸毒案件26件。
那为什么后来露馅了呢?因为农垦公安局根据克山分局的查获情况,将上述26人做出行政处罚,其中21人被行政拘留。那这些人本来说好是帮忙的,这真要抓起来就不干了,有的人就举报了,结果一查发现26人均呈阴性反应。
最后这个局长是按照滥用职权罪判了一年缓刑。
所以类似什么查处任务,这个其实并不是很奇怪,坦率说这是个老问题,也不光是公安机关,所谓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有些人为了谋求政绩弄虚作假也不新鲜,一些考核欠缺科学性也是饱受诟病的,比如早年间有什么破案率、发案率、罚款指标、破案指标,包括“命案必破“也是一直有人质疑。
这个事儿恕我直言,没有办法彻底消灭,你永远可以说这个指标不好,那个指标不好,也可以不断用新的指标来取代旧的指标,但是客观来说上级对下级的考核永远存在,下级想要获得成绩的冲动也永远存在,只是形式不断优化,但是有些人指望取消考核,这个就不现实,真取消了就傻眼了。
我个人倾向认为只能是加强监督,说起来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被破获的暂时还不清楚,但是如果监督机制足够强悍,弄虚作假的风险足够大、惩罚足够重,那么可以最大限度解决因为考核任务带来的弄虚作假的问题,这里尤其是对司法机关来说。
最后还是非常期待当地公安机关能够有一个回应,包括对问题情况的说明,对考核和监督的调整以及对这六个未成年人的善后情况,现在不知道他们到底有没有成瘾的问题,医学层面治疗戒除效果如何,相信这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对南京一派出所副所长被判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罪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