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如何处理?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考核结果直接关系是否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处理方式是考生和新录用人员关注的重点。
《公务员法》第三十二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应当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核心处理方式:考核不合格的,由招录机关报请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录用;取消录用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权利。
实务情形:试用期内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后仍无改善的;存在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均可能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取消录用后,公务员身份自动丧失,需按规定办理档案转移、社保停缴等手续;取消录用不属于处分,不影响后续报考公务员,但需符合招录公告的资格条件,且需如实报告相关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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