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在网络平台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且未归还租赁物,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合同中约定的设备赔偿款计算方式与守约方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二、案情简要
出租方(某租赁公司)与承租方(刘某)通过某信息网络第三方平台签订了一份《租赁服务协议》,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一台苹果iPadPro平板电脑,租期18期,总租金7733元,设备买断价为12059元。协议明确约定,若承租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日且未按要求归还设备,则视为无法归还租赁物,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款(赔偿款=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且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出租方依约交付了设备。承租方在支付了前5期租金共计2148.05元后,便未再支付后续租金,经催收后亦未归还设备。出租方遂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支付设备赔偿款9910.95元及律师费1500元。承租方辩称,其因故被羁押导致无法履约,目前无收入,愿意在有收入后支付赔偿款,但对律师费无力承担。
三、裁判要旨
依法成立且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租方在收到租赁物后,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亦未返还租赁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中关于租赁物无法归还时的赔偿款计算方式,以及守约方合理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承租方以个人经济困难等理由提出的抗辩,不影响其违约事实的成立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四、简要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承租方逾期支付远超合同约定的期限,且未归还设备,符合协议约定的“视为无法归还租赁物”的违约情形。因此,出租方依据合同约定,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第一,设备赔偿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协议第12.4条约定的赔偿款计算公式(买断价-已付租金),实质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预先约定。该约定明确了在承租方根本违约导致租赁物无法收回时,出租方损失的计算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规定,具有合理性,故法院予以支持。第二,律师费。协议第15.1条约定维权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对违约后果的自主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律师费是出租方为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实现债权所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因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部分,因此法院判决由违约方承租方承担,于法有据。
最后,承租方提出的因被羁押、经济困难等理由,属于其自身风险,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能对抗其已构成的违约事实。合同责任原则上为严格责任,除非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否则违约方均应承担责任。
五、案件索引
(2025)沪0151民初1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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