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象繁荣下的深层危机:团体标准乱象的制度溯源与治理转型——基于五省市规范管理试点的实践性研究
(作者:王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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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团体标准作为我国标准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在短短十年间实现了从零到十二万项的跨越式增长,已成为我国标准供给体系中占比超过38%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数量扩张同步显现的是“多而不精、快而不优”的结构性矛盾。2026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广东、浙江、山东、江苏、重庆五省市率先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行为开展规范管理试点工作。表面上看,这是一次常规性的专项整治行动;深层而言,它所触及的是团体标准从数量扩张转向优质发展的制度性拐点,是对长期隐藏在表象繁荣之下的系统性危机的正面回应。本文通过对团体标准发展现状的实证考察,揭示出乱象背后的“三重错位”机制——制度设计的治理逻辑错位、社会组织的能力与权限错位、激励评价的信息机制错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试点改革在管理模式、监管责任、治理协同三个维度上的转向路径,为团体标准从“多而不精”走向“优而能治”提供理论框架与实践建议。
关键词:团体标准;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治理;标准化改革;试点
一、引言:十二万项团标背后的隐忧
2026年4月22日,一则看似寻常的政策消息引发标准化学界的广泛关注: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广东、浙江、山东、江苏、重庆五省市,率先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行为开展规范管理试点工作。引人深思之处,不在于试点本身,而在于它所释放的明确信号——过去十年以数量增长为主导的团体标准发展模式,已经走到了必须调整的临界点。
数据的对比足以说明问题。截至2025年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团体已达8415家,团体标准总数突破12万项,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四类标准总数的比例超过38%。从政策起点看,2015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2017年修订的《标准化法》正式赋予其法律地位。短短十年间,我国团体标准完成了从“零”到“十二万”的跃迁。横向比较,团体标准年均增速超过35%,远超国家标准年均5%的增速。
然而,“十二万项”不只是一个里程碑数字,更是一面照妖镜。市场监管总局在试点部署中明确指出,团体标准“多而不精、快而不优”的问题已逐渐显现。社会对团体标准的质疑同样集中在“多而不精、快而不优”这八个字上,许多标准距离满足市场和创新的真实需求还远远不够。当十二万项标准中大量存在低质重复、“吃螃蟹式的管理”被“形式主义的镀金”所取代,当制定标准的权力落入治理混乱甚至借机敛财的社会团体手中,群体性的“繁荣”非但未能支撑高质量发展,反而滋生出劣币驱逐良币的系统性风险。
本文所追问的问题因此具有了紧迫的现实意义:团体标准为什么会“多而不精”?乱象的制度根源在哪里?五省市试点的真实意图是什么?它试图撕掉哪块“遮羞布”?本文将以深层次剖析为核心方法,在揭示乱象机理的基础上,推演治理转型的路径,并对试点之后常态化制度建设的核心议题进行讨论。
二、治理的悖论:团体标准何以走向“多而不精”
理解团体标准当前的问题,必须从其制度设计的内在矛盾入手。2015年启动的标准化改革,核心逻辑是“政府退后一步抓底线,市场向前一步拉高线”——将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快的领域让渡给团体标准,以此破解政府主导标准制定周期长、灵活性不足的难题。这一设计在理论上是先进的,但在实践中却遭遇了深层困境。
2.1 从“拉高线”到“抹底线”:制度设计的逻辑错位
团体标准的制度初衷是通过市场化机制提供高于国家标准的优质标准,引领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大量团体标准在降低标准水平底线——不是“拉高线”,而是在“抹底线”。
现象之一表现在低质重复:2024年全国团体标准绩效评估结果显示,大量标准陷入“复制粘贴”困局,部分团体标准中70%以上的技术条款直接抄袭国家标准,踩踏“30%一致度红线”。这一现象的逻辑链条是清晰的:既然国家没有规定团体标准必须显著高于国标,而市场上的用户又未必有能力鉴别标准质量,那么“抄袭”就成了成本最低的选项。在这种逻辑下,团体标准非但没有成为技术进步的引擎,反而变成了低水平竞争的避风港。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团体标准本应填补政府标准覆盖不到的创新领域空白,现实却恰恰相反——大量团体标准与政府标准在内容上高度重叠,造成了标准资源的巨大浪费。据测算,“僵尸标准”(零实施、零引用、零更新)的比例在某些领域高达40%。这背后折射出的是一个根本性的制度错位:团体标准的市场驱动机制在缺乏质量信号的条件下,不仅没有产生“优胜劣汰”的激励效果,反而滋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逆向选择——高质量、高投入的团体标准由于价格高、要求严,在市场上反而缺乏竞争力。
2.2 “帽子的生意”:社会组织的治理危机
如果说第一重矛盾是标准本身的质与量失衡,那么第二重矛盾则触及了更深层次的制度根源——标准制定组织的治理缺陷。
我国社会团体管理的特征化问题,在团体标准领域得到了充分暴露。一是内部治理的严重失序:宁夏餐饮饭店协会竟设有89名副会长,会长、秘书长一应俱全,大量副会长名额成为了“会费换头衔”的交易筹码。有的行业协会甚至一次性收取三年会费,提供的培训服务却是“价格贵、内容水”,一两天培训要价三四千元。二是标准制定权的异化:部分行业协会利用团体标准制定权收受“好处费”,将“参与标准制定”作为一种可售卖的商品,以收费征集参编单位的名义实施变相牟利。更有甚者,有不法主体盗用合法社会团体名义,伪造公章,假借团体标准项目之名违规收取费用,实施违法欺诈活动。
这些乱象并非孤立偶发,其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根本性缺陷。《标准化法》赋予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权力,却未能同步建立相应的“资格门槛”和“治理能力标准”。一个社会团体即便内部治理混乱、缺乏专业能力,只要在民政部门合法登记,就可以依据法律授权制定团体标准。正是这种“治理能力缺场”的制度安排,使得“拉高线”的美好设计从一开始就潜藏着“劣质供给”的系统性风险。团体标准的质量问题,根子往往不在标准文本本身,而在标准制定组织的治理能力。
2.3 “左手评价、右手制定”的监管真空
第三重矛盾涉及监管体制的先天缺陷。长期以来,团体标准的监管延续了政府部门主导的绩效评价思路。市场监管总局曾建立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设有指标体系与星级划分,试图通过政府评价来区分优劣。
这一模式存在三重失灵。第一个失灵来自评价标准与实际能力的不匹配: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主要关注流程合规性和文本规范性,对社会组织真正是否具备持续稳定输出高质量标准的能力、能否在行业内凝聚共识、能否有效推广实施标准等关键要素,缺乏有效的衡量工具。第二个失灵来自身份冲突:政府部门既是团体标准制定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评价者,这种“左手评价、右手制定”的格局使得监管在实质上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力。第三个失灵来自制度供给的结构性错配:我国8400多家社会团体、12万项团体标准的规模,要求一种精细化、专业化的监管能力,但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普遍缺乏专业的标准化人才和监管资源,导致“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错位困境普遍存在。
三、试点改革的制度逻辑:“撕掉遮羞布”的战略深意
3.1 从“绩效评价”到“水平评价”:管理模式的根本转向
理解五省市试点的战略深意,首先要看到团体标准管理逻辑的根本转向。市场监管总局在部署中明确,原有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已阶段性完成,下一步将转向团体标准组织水平评价。这一转向不是评价名称的简单调整,而是管理模式的重要转向:过去依赖政府评价背书和把关,今后将更多依靠市场检验、事中事后监管以及信息公开机制。
“水平评价”与“绩效评价”的实质性差别在于:绩效评价是由政府给团体打分评级,是“以政府评价代替市场筛选”;水平评价是在降低政府对标准质量直接背书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和投诉处理机制,让市场力量成为优胜劣汰的主导机制。决定一个团体标准组织能否长期存在的,不再是政府授予的星级,而是其持续稳定输出高质量标准的能力。这正是试点改革要“撕掉”的第一块“遮羞布”——即用政府评价掩盖团体标准质量参差不齐的制度幻觉。
3.2 分级管理下沉:让“看得见”的机构“管得着”
试点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推进,是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地的关键一着。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五省市率先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行为开展试点,这意味着对省级及以下社会团体的监管责任将正式下沉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传统监管体制之所以效率低下,根本原因在于监管信息与监管权力的错配:市场监管总局离监管对象远,难以掌握各地社会团体的实际运行情况;省市市场监管局离监管对象近,但在缺乏明确授权和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既无足够的动力也无足够的约束力去开展严格的常态化监管。分级管理下沉的制度意义在于——谁贴近监管对象,谁承担监管责任,谁行使监管权力——通过制度化的权责配置,从根本上解决了“上面管不着、下面不敢管”的制度困境。山东率先部署团体标准规范提升行动,正是这一逻辑的先行试验。
3.3 组织治理与标准治理的协同闭环
从“十二万项标准治理”到“8400家社会团体治理”,试点改革的另一核心命题是打通“组织规范”与“标准规范”之间的制度断层。
试点工作明确将“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并强调“结合推进团体标准领域的专项整顿”。这意味着,团体标准的规范发展不能孤立推进,必须与发布主体的内部治理能力提升联动。标准混乱是表象,组织失序才是根源。试点要求“摸底与清理升级”并举——既清理低质无效的标准,也推动社会团体加强内部合规建设。在“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层面,重点指向利用标准制定权实施垄断、变相收费、权力寻租等行为。中国团体标准反垄断第一案——“虹鳟三文鱼案”——已为这一执法方向提供了先例。
四、深层反思:团体标准质量治理的核心命题
4.1 治理过度还是治理真空?
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是:团体标准的困境,究竟源于“管得太多”还是“管得太少”?
从表面看,似乎是监管不足导致了乱象。十二万项团体标准的监管资源投入可想而知极其有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覆盖面和震慑力都难以匹配团标规模的急剧膨胀。从反垄断角度看,“虹鳟三文鱼案”表明团体标准同样可能被用于排除、限制竞争。然而,更深层的问题是我国标准化治理体系的结构性失衡:在市场体制中应当承担的“标准竞争”——即企业基于自身需求选择不同团体标准——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几乎没有实质性的制度空间。由于政府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采购、招投标、行业准入中具有垄断地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提升团体标准的质量以争取市场认可;既然所有团体标准在形式上都享有同等地位,那在“无选之别”的市场上,“劣币”自然驱逐“良币”。
因此,团标乱象的根源既不是“管得太多”,也不是“管得太少”,而是“管的方式出了问题”——在信息不完备、竞争机制缺位的条件下,标准化治理的“一刀切”和“重形式轻实质”模式反而成为低质量供给的制度温床。分级管理改革正是对这一困境的制度回应:只有让政府退后一步,让“市场检验”和“信息披露”真正发挥作用,才能打破“劣币驱逐良币”的死循环。
4.2 透明度革命:质量信号的重建
质量治理的底层逻辑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无法区分高质量的团体标准与低水平的“僵尸标准”,市场就无法形成有效的选择机制。当前团体标准面临的核心困境便是“质量信号失灵”——标准文本浩如烟海,使用者无从知晓哪一项标准经过了充分的技术验证和行业共识凝聚,哪一项标准仅仅是“复制粘贴”的形式产物。
试点方案将“推动自我培育与质量提升”作为一项重点任务,实质上是在尝试重建质量信号机制——通过强制要求社会团体公开标准的制定程序、起草专家组成、技术验证报告、实施应用案例等关键信息,建立可查验的质量档案。这意味着,长期以来处于信息遮蔽状态的团体标准制定过程将逐步走向透明化和可追溯。信息的公开本身即是一种治理——当每一项标准的“出生证明”都能够在公共平台上获得查验时,那些滥竽充数以谋求“资格镀金”的团体标准将失去生存空间。而这也正是试点“建好规矩、守好底线、抓好引领”三个导向中“建好规矩”的本质内容。
4.3 错配的治理现代化试练
更深层次地看,团体标准质量困境折射出我国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的迟缓。社会团体从非营利组织到市场主体,从行业服务者到标准制定者,角色的扩张带来的是权力边界的模糊和治理机制的滞后。《标准化法》赋予的法律地位,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所设立的社会团体治理标准之间存在巨大的制度落差。一个协会可以拥有89名副会长的同时制定行业技术标准,这一荒诞现象的存在恰恰表明:作为标准制定者的社会组织,其治理能力的底线标准尚未建立。五省市试点虽然聚焦于“团体标准”的规范管理,但其制度落地的本质是“社会组织的治理能力标准”建设。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标准化法》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之间的制度缝隙,恰恰构成了团体标准治理转型中必须弥合的制度断层。
五、试点后路向:团体标准治理转型的建议
5.1 建立社会团体标准化能力准入与评估机制
试点方案提出了“调研摸底与清理升级”的任务,但其制度功效应延伸至“能力准入”层面。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社会团体标准化能力的分级准入机制。具体而言,可参照当前绩效评价的经验,区分“标准化活动合规能力”“标准制定专业能力”“标准实施推广能力”三个维度,对申请制定团体标准的社会团体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对于那些内部治理混乱、专业能力匮乏、单纯“为制定而制定”的社会团体,应通过制度化手段限制其标准化活动权限,这一退出机制的实施是去伪存真的关键。
5.2 构建“开放-竞争-替代”的团体标准选择机制
当前我国团体标准选择机制的根本问题在于“竞争缺位”。在政府采购、行业管理、质量监督等领域,没有形成对不同团体标准的比较和选择机制,团体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一种形式要件而存在。这直接导致了团体标准制定者缺乏改善标准质量的经济激励。建议在试点过程中探索“标准采购方评价+第三方独立评估+企业用户选择”的多元评价机制,让市场力量真正参与到团体标准的选择和淘汰过程中。当企业的招投标更加关注团体标准的实际技术内容和实施效果而非仅仅“是否持有团体标准”这一形式要件时,低质量的团体标准将自动失去存在的市场基础。
5.3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与申诉救济渠道建设
试点提出“集中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单纯的事后查处有其局限性。真正可持续的治理模式是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完善便捷的申诉救济渠道。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建立程序公正的申诉制度,任何利益相关方都可以对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不透明、不公正行为提出有效质疑。这一制度安排既是保障程序正义的底线机制,也是发现和剔除低质量标准的关键机制。五省市的试点若能在这一领域做出制度性探索并形成可复制的方案,将对全国范围的团体标准治理产生实质性的示范引领作用。
5.4 以标准化治理推动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
五省市试点的根本意义,不仅仅在于“规范团体标准”,更在于“以标准化治理推动社会组织治理现代化”。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本次改革应被视为一个“治理升级”的综合工程——通过对团体标准质量的源头治理,反向推动社会团体提升内部治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实现从“标准数量多”到“社会组织强”的根本转变。建议将试点成果固化转化为《社会团体标准化能力评估规范》和《社会团体治理能力基本要求》两类制度标准,为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样本。
结语:十二万项团体标准,十年的跨越式发展,是中国标准化改革的一枚勋章,也是一面镜子。它映照出在市场化改革的宏大设计中,制度供给如何以一种“宽松”的姿态放权于社会,却未能在权力下放的同时同步建立能力门槛和质量底线。正是这种制度供给的结构性缺陷,让“多而不精”从一种偶然现象演变为系统困境。五省市的规范管理试点,本质上是一次迟来的制度补课——从“绩效评价”到“水平评价”,从“统一监管”到“分级管理”,从“标准治理”到“组织治理协同”——这是一次多维度、全方位的治理转型尝试。
“撕掉遮羞布”未必是揭短,而是直面问题的勇气。团体标准能否从“数量扩张”走向“质量突围”,取决于两个关键节点的制度建设:一是能否通过“分级管理”解决监管错位,二是能否通过“水平评价”解决质量信号失灵。如果五省市的试点能够在这些制度性问题上取得突破并形成可复制的方案,那么我们迎来的将不仅是团体标准领域的一次“严管”,而是我国标准化治理能力的一次提升,甚至是对社会组织和标准化领域双重治理转型的一次制度性省思。
2026年4月,改革的发令枪刚刚打响。前路漫长,但有十二万项团标提供的历史经验和五省市试点的制度探索,治理转型的路径已经有了更清晰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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