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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永安市一名女车主与保安发生冲突的事件在网络引发关注。
网传较为完整的视频画面显示,2026年4月21日下午5时许,正值学生放学与下班交通高峰期。该女子驾车准备接孩子放学,因停车位置遭到附近公司的保安拒绝,在推车门过程中夹到了自己的腿。随后,女子下车脚踹保安,被保安猛扇一耳光。
有媒体报道,该女子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耳膜穿孔。
4月24日上午,央广网记者从永安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处获悉,涉事双方均有过错,目前相关案情仍在进一步调查中,将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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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官方还没出通报,我看到律师界已经有不同观点,我认为,这不能认定为双方过错,更不能认定为互殴,而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由于案情交代不清楚,我们不好判断,最担心的就是:这样的还手认定为互殴。无论是在正当防卫还是在互相斗殴的行为中,一般人面对不法侵害,都会产生愤怒、报复等动机,过分要求行为人在具有被侵害或者具有被侵害危险的情形下仍然保持理性克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现实的,且在实践中通过客观行为去推定主观意图的方法在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关键应聚焦于行为的即时性、必要性和相当性,而非过度苛责防卫人的主观心态。面对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防卫人没有义务退避或等待公力救济,其当场反击只要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就应优先认定为正当防卫。否则,将变相鼓励“挨打不能还手”,违背立法本意与公众朴素正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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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承担]
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本条是新增条款。
立法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必要在本法中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024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6月27日]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九条对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责任问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不受处罚,同时进一步完善本条文字表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本条修改为,“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2024年6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506/t20250627_44624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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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律制度经过多年的实施及实践积累,在这次修订草案稿中增加了正当防卫的规定,在治安秩序管理及其处罚领域确立并捍卫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一方面应当包含通过制定法律制度以及执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实施和执行对公民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另一方面也应当包含对公民通过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来制止不法侵害伤害自身权益的保护。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明确指出了“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2022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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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还是要坚决纠正还手就是斗殴的错误观点,双方在争吵过程中,一方先动手打了另一方,后另一方又进行反击。在此种情形下由于不存在事先的意思联络,不是互殴行为。
2026年4月2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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