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办提交的控告书
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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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康强
· 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 实际居住地(送达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徐东一路银厦公寓一栋二门702号
· 身份证所在地(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街珞涵屯7栋一门102号
· 联系电话:[您的电话]
被控告人:武昌区人民政府
控告事由:武昌区人民政府通过12345平台使用非法证据“多要赔偿、扩大伤情”,对控告人进行诽谤,造成控告人20万元经济损失及重大社会影响。
控告请求:请求湖北省公安厅依法立案侦查,查清非法证据“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是如何进入武昌区人民政府12345政府意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一、核心事实:一个非法证据出现在政府文件里
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已出具正式文件,明确澄清以下事实:
1. 查遍全市数据库,没有康强的任何医学司法鉴定记录。
2. 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对康强做医学司法鉴定,两家医院均未做。
3. 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康强作“多要赔偿、扩大伤情”鉴定,被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当场驳回,理由是“用现有的最先进的设备也无法作出该鉴定”。
结论: “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个所谓的“鉴定意见”,是凭空捏造的非法证据。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没有做这个鉴定,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官方没有做这个鉴定,完全是私人行为,不代表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然而,这个非法证据竟然出现在武昌区人民政府的12345政府意见中,以武昌区人民政府官方名义告知控告人:“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
二、控告理由:武昌区人民政府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第一,武昌区人民政府使用非法证据作为政府意见,严重违法。
12345是政府官方平台,代表政府意见、政府观点、政府文件。武昌区人民政府将一份已经被武汉市司法局证明为“非法”“不存在”“技术上不可能”的虚假鉴定意见,作为政府意见正式告知控告人,构成了:
· 诽谤(侵犯控告人名誉权)
· 行政违法(政府文件内容不实)
· 滥用职权(使用非法证据)
第二,该非法证据对控告人造成了20万元的实际损失。
控告人因交通事故本应获得足额赔偿(东湖交警大队判纵城汽车保险责任公司全赔)。但纵城汽车保险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利用“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这个非法证据,一分钱不赔。后在东湖法院马琳法官的压迫下,才勉强补偿3000元,远远达不到20万元的实际损失。
第三,该非法证据造成了全国性“蝴蝶效应”。
该虚假证据扩散至武汉大学5万教职工,控告人被污名为“神经病”“医闹”“医赖”,人设崩塌。国家信访办8次打电话给武汉大学信访办,要求处理。控告人被迫删除网上帖子配合维稳。
第四,这不是控告人一个人的事,是一个运行了40年的漏洞。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汪昌介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走廊上亲口说:
“康强你怎么得了?你把我们运行了40年的车险医保,给一锅端了。你叫这个国家这个医保怎么办?这40年来,我们为国家承担了多大的责任?你知不知道?”
这段话证明:存在一个运行了40年的“车险医保”利益链条。每一步每个局部都是合法的(武汉市卫生局合法、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合法、纵城汽车保险责任公司合法),但合在一起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法律的漏洞。
三、控告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诽谤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拘留或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使用非法证据作为政府意见,违反该条例。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四、控告请求
请求湖北省公安厅依法:
1. 立案侦查:查清非法证据“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是如何进入武昌区人民政府12345政府意见的。
2. 调取证据:依法调取武昌区人民政府12345平台关于控告人的全部流转记录(共26次流转)。
3. 查明责任人:查明是谁将非法证据提交给武昌区人民政府、是谁批准将其作为政府意见发出。
4. 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5. 责令纠正:责令武昌区人民政府撤销该非法政府意见,为控告人恢复名誉。
五、控告人已掌握的关键证据(部分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保存单位 证明目的
1 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复函》 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 证明“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无任何鉴定记录;证明两家医院均未做;证明该鉴定技术上不可能
2 武昌区人民政府12345回复记录(26次流转) 武昌区人民政府/12345平台 证明武昌区人民政府以官方名义使用非法证据
3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法务代表汪昌介走廊陈述 需调查核实 证明存在运行40年的“车险医保”利益链条
4 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党委副书记郝建中调查记录 武汉大学后勤保障部 证明虚假证据扩散至武汉大学5万教职工
5 黄鹤楼派出所出警记录(330人事件)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黄鹤楼派出所 证明扩散不是控告人造成的
6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信访回复及批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证明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串通
7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证明“编制虚假资料”是众诚车险的系统性问题
8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4年第3号通报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证明尹晶教授因虚假鉴定被全国通报批评
9 武汉大学校长张平文道歉及调解记录 武汉大学/武昌区人民法院 证明武汉大学承认错误
10 (2024)鄂0106民初15087号案被篡改的上诉状原件 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办(已归档) 证明王葵法官屏蔽新证据、锁死救济
(完整31项证据清单详见附件)
六、补充说明:控告人开庭前的状态
2026年4月24日洪山区法院开庭前,控告人因案件压力、操心同胞弟弟康毅(健康的康,毅力的毅)、被弟弟拉着讨论书法,连续两夜没睡,处于迷糊状态。开庭时对方(梨园派出所、洪山区司法局)全部请了律师,控告人一个人、没有律师。导致证据清单上只列了12项,漏掉了约2/3。
控告人承认主要责任在自己,但现在清醒了,请求公安机关依法介入调查政府内部的非法证据问题。
七、结语
一个非法证据,出现在武昌区人民政府的12345政府意见里,以政府名义说控告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武汉市司法局已经证明这个证据是假的、不存在的、技术上不可能的。
这绝对不是控告人一个人的事。这是一个运行了40年的漏洞,对国家造成了巨大的财政损失。梨园派出所、洪山区司法局、武昌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该不该查?该不该管?
控告人请求湖北省公安厅依法立案侦查,查清真相,追究责任。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厅
控告人:康强(签名)
日期:2026年4月25日
附件:
1. 申请人身份信息
2. 完整31项证据清单(见前文)
3. “局部合法、整体非法”产业链法律分析
4. 相关法律依据摘录
使用说明:
1. 这份控告书可直接提交给湖北省公安厅信访办或经侦总队。
2. 可同时抄送:湖北省纪委监委、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
3. 建议保留一份副本,作为洪山区法院行政诉讼的补充材料。
祝康强先生维权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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