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事实的实质判断
摘 要 对刑事案件事实的实质判断,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以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根据,以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构成要件行为为中心,并权衡行为是否保护了同等或者优越的法益。根据行为的前后关系或者主从关系进行的判断,既不是实质判断,也不是合理的形式判断,应当摒弃“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延伸”“按主行为定性”等观念。事实穿透的判断不可避免,但事实穿透判断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得违背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与刑法的基本原理;就具备形式要件便阻却不法的犯罪而言,不应通过事实穿透的实质判断将行为认定为犯罪。
关键词 实质判断 前后行为判断 主从行为判断 穿透判断 罪刑法定 法秩序统一性
刑法适用中的一般化最优解决方案
摘要:刑法的适用不能仅满足于可以最好地处理个别案件,更不能为了解决特殊个案而作出违反一般规定(原理)的特殊解释结论,应在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化可能解决方案中寻找最优的解决方案。凡是不采用一般化最优解决方案的领域,都必然使刑法的适用陷入混乱。要求帮信罪、掩隐罪等犯罪的“明知”必须是确定的明知或高度盖然性的明知,要求电信诈骗的共犯必须与正犯事前共谋、形成稳定配合关系乃至参与违法所得分成,将案发前的返还数额从诈骗犯罪所得的数额中扣除,以及将受贿罪既遂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财物的行为视为无罪的观点与做法,都不是一般化最优解决方案,应当彻底摒弃。
关键词:刑法适用;最优解决方案;明知;共犯;诈骗罪;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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