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当车体受损在“修”与“换”问题上,往往成为双方当事人赔偿争议的焦点。近日,吉林省抚松县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面对争执不下的庭审局势,法官立即“叫停”,选择庭下“一对一”展开调解。最终,经法官情理法理耐心疏导,将矛盾纠纷成功化解,切实做实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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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早上8点左右,被告任某某驾驶三轮车在松江河镇街上行驶时,因未保持安全行驶距离,与前方原告刘某某驾驶的GL8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将车送往长春维修时得知受损的车后翻门是铝制材质,因碰撞造成结构性损坏,无法维修只能更换,原告刘某某将更换情况电话告知了被告任某某。最后结算共花费维修费、交通费等共计17627元。当原告刘某某向被告任某某主张赔偿时,任某某却提出异议:“我打听了当地的钣金店,铝制车门能修不用换,你这更换费用太高了吧!”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刘某某遂将任某某诉到法院。
庭审中,原告刘某某提交了维修票据、通话录音、维修机构说明等证据,证明铝制后翻车门确实无法维修,且已提前告知任某某更换事宜,费用合理。“他是有意加大损失!再说维修前也没有给我个书面维修方案、费用预估什么的……”被告任某某争辩时说。由于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庭审一时陷入僵局。法官只好休庭,决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官一边结合证据向任某某释明:车辆维修应以“能恢复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为原则,刘某某已举证证明车门无法维修,且提前履行了告知义务,更换费用正规凭证,属于合理损失。另一边,法官考虑被告任某某的实际经济情况,耐心做原告刘某某的思想工作,争取其让步。
“听说老任家里并不富裕,出了这事儿也挺上火!你要是能让让步这事儿就能好解决……”路宇法官说。“好吧!看在法官你的面子上我愿意让步……”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任某某与原告刘某某达成和解,被告任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刘某某修车费用14000元整,原告刘某某也申请了撤诉,案件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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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赔偿应遵循“合理必要”原则。受损车辆的维修方式,应根据车辆损坏程度、材质特性等客观情况确定,而非单纯以费用高低来判断。当事人主张损失时,应保留好维修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反驳对方主张时,也需提供有效证据等佐证,避免因缺乏举证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吉林日报社出品
作者:乔元兀
策划:韩雪洁
执行总编:于悦
编辑:马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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