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发展离不开工程建设
但违法占道施工
甚至故意损毁交通设施等行为
将破坏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
造成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钢城区大队
坚持高频次巡检
一经发现
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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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上午,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钢城区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里辛街道办事处西田路正在打围施工,道路标线损毁,影响车辆正常通行。施工负责人毕某为赶工期,未批先建,在未向大队审批报备的情况下擅自在路口施工打围。22日下午,毕某因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被钢城区交管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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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合法占道施工注意事项
占道施工安全“三要素”
1.施工前,取得合法施工许可。
2.施工时,摆放安全设施规范施工。
3.施工后,及时恢复做好善后。
施工现场须有“三指挥”
1.占道施工起点要有人指挥。
2.占道工地车辆出入口进出车辆期间要有人指挥。
3.占道范围内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作业时要有人指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七款: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合法合规施工
是每个施工单位不可推卸的责任
工期再紧 责任不能丢
施工再忙 安全不能忘
来源:钢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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