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晚间,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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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21年12月,嘉澳环保子公司济宁嘉澳鼎新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环保增塑剂项目试生产结束,已通过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按规定及时将上述环保增塑剂项目结转至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准确核算相应的借款利息,迟至2024年6月才进行结转,导致嘉澳环保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其中,2022年虚减营业成本13,444,175.77元,虚减财务费用5,767,483.35元,虚增利润总额19,211,659.1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8.91%,虚增净利润15,258,202.5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绝对值的49.06%;2023年虚减营业成本13,558,188.38元,虚增利润总额13,558,188.38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3.72%,虚增净利润10,441,351.18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200.38%,且2023年净利润由亏损转为盈利。
2025年4月29日,嘉澳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嘉澳环保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2025年12月10日,嘉澳环保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2025年6月24日,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120250018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8月16日,嘉澳环保曾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66号),指出公司子公司存在在建工程未按规定转固定资产的情况,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披露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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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就投资损失进行股票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北京张春杰律师暂定以下范围的投资者有望获赔:凡在2023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9日间买入嘉澳环保股票,且在2025年4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亏损的投资者(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可通过公众号“股海卫士”报名登记。
说明:继续持有股票不影响索赔。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索赔流程是怎样的?
由于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为维护股票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张春杰律师团队(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810261853,律师执业18年)可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投资者可将上述股票的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打印至今)发给律师,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先确定投资者是否符合条件,并初步计算可主张损失数额。如果符合索赔及代理条件,律师将提供正式的起诉材料给投资者。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只有主动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有可能赔偿损失。
目前已经有几百只股票可以进行索赔,我们律师团队已收到数百名投资者的股票索赔咨询、委托,已有多批次案件递交至法院立案,受损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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