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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和辩论不是一回事。“辩护”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术语,贯穿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辩论”没有明确的法律层面的依据,是规定在司法解释里的一个庭审环节。今天谈的,不是辩护,而是“法庭辩论”这个具体的庭审环节。
在经历了法庭调查、质证程序后,对律师来说,辩论是最后一步。能够坐在法庭里的,除了旁听群众,都是“老油条”。你的观点有没有针对性,表达是不是全面,用词有没有精准到位,他们都“门儿清”。所以,法庭辩论,既是展现专业素养的重要方式,更是把理说透、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
总结起来,有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第一,不要照稿念。
我刚做律师的时候,对一些现象很不理解。比如,刚开完庭,书记员就跑过来要书面辩护意见。我给他说:“我还没写呢。”也确实有很多律师,开庭后,就把书面意见提交法庭了。这都是事先写好的。
记得前两年,甚至直到现在,我们都在批评刑事案件的二审,不经开庭程序,直接书面审理的做法。你们这是“乌鸦落到猪身上,只看到别人黑,没看到自己黑”。开庭,你就照稿念。检察员提出什么意见,法官总结什么辩护要点,统统不听,只顾着低头念稿子,那开庭还有什么意义?交上书面意见,不就够了。
所以,我们的书面意见,都要紧密结合庭审,回应庭审意见。在所有意见的开头,都要专门写上“依照法律等的规定,根据在案证据材料,结合庭审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要从当事人和亲属的角度看,事先写好稿子的,好像是更认真,准备的更充分。“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孩子才健康。”“三个月就刨腹产的,能健康吗?”不用管当事人和家属的看法,“理解就理解,不理解就在执行中理解”。有些案件,确实构成犯罪的,认罪认罚可以争取更好结果,我都劝他们认罪认罚。有些时候,他们还想表达些不同意见,我给他开玩笑说“你说的不算,我也不会听。是不是构成犯罪,怎么做对你最有利,这点事,我还看不懂吗?”
第二,紧紧围绕庭审重点和争议焦点。
法庭辩论都会有两轮。第一轮是开放式的,就是“律师和检察员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第二轮是经法庭合议并总结庭审重点和争议焦点后的。
这样设计的庭审程序,很科学。法官居中裁判,先让你们两方争来争去。经过争论,事情的大体眉目也就出来了。在此基础上,法官总结要点,你们两方再争一轮。
其实,无论是在第一轮,还是在第二轮,我们都该围绕争议焦点发表意见。有人不理解,“这还没总结庭审重点和争议焦点呢,你围绕什么”?
但,有没有考虑过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法官是依据什么,总结出来的争议焦点?“还不是你们两方的意见。”
有重点,有要点,才能清晰明了。没重点,没要点,眉毛胡子一把抓,讲不清道理和观点。
我在一些庭审中也看到,有的律师,庭审只顾照稿念。第一轮照稿念;即便在第二轮,也完全不顾法官总结的重点和要点,还是只顾照稿念。
真是“举头望明月,低头照稿念”,“终日思君不见君,君在照稿念”……
有几次法官就当即打断。“你有没有听到刚才法庭总结的争议焦点?”“能不能给我们说些耳目一新的?”
第三,综合全案证据发表辩护意见。
很多事情,看全局是一个样子,看局部是另一个样子。哪个才是真相?当然是全局。法律职业间,相互越来越不信任,有些人对律师防范甚至反感,主要是实践中发生了一些很不好的现象。有的律师,断章取义,拿出三五个字、一句话大做文章;有的片面看待案件,强词夺理,好像办案机关都是傻子,很好骗似的。
永远要记住的是,办案机关的信息量比律师大的多,只有你们不知道的事,没有他们不知道的事。
所以,你一旦陷入断章取义和片面,就正中他们下怀。“他说的都不对,告到天边,也没用。”
把“全面”和“客观”用到法庭辩论中,就是综合全案证据后,发表辩论意见。“有些证据对被告是不利的,有些是有利的,两相比较,哪个更真实,什么才是真相。”不能仅揪住有利证据而不顾其他。“被告人主观上的过错,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的,被害人和其他人在产生过程中有什么助推和刺激作用。”由此证明主观恶性不够深,被害人过错在量刑建议中没有充分体现。等等。
曾有人批评我这种观点是法官思维,不是律师思维。真相面前,不存在思维模式的差别。无视真相,不可能有效说理。更重要的是,律师的思维模式只有与法官思维模式趋同,才能纳入判决、盖上公章,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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