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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拆迁换新房,兄弟姐妹争遗产!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李建国与王秀英夫妇育有三个子女:长子李志远、次子李志强、长女李志梅。老两口名下有一套老房子(一号房屋),登记在李建国名下。
王秀英于2004年去世,长子李志远于2005年去世(育有一女李小雨),李建国于2022年去世。三人去世时均未留遗嘱。
2019年,一号房屋所在区域启动棚户区改造项目。因李建国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便委托次子李志强的妻子刘某代为办理拆迁手续。
拆迁后,李建国用补偿款认购了一套新房(二号房屋),建筑面积85.7平方米,带电梯。
李建国去世后,长女李志梅、孙女李小雨(代表已故父亲李志远)与次子李志强就遗产分割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李志梅、李小雨主张:
二号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割,要求李志强支付房屋折价款;
二号房屋由李志强所有,但应按继承份额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被告李志强辩称:
自己和妻子刘某长期与父母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姐姐李志梅、哥哥李志远结婚后就搬离,未尽赡养义务,依法不应分得遗产;
二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无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二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二号房屋系李建国与王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出李建国的50%份额,剩余50%作为王秀英的遗产。
法定继承顺序:
王秀英去世后,其遗产由李建国、李志强、李志梅、李志远各继承1/4;
李志远先于父亲去世,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女儿李小雨代位继承;
李建国去世后,其遗产由李志强、李志梅、李小雨(代位)继承。
赡养义务认定:法院认为,李志强长期与父亲共同生活,尽了更多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遗产;但李志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志梅、李志远"有扶养能力而未尽义务",故对其"不分遗产"的主张不予支持。
房屋价值评估:经法院委托评估,二号房屋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估价结果为383.81万元。评估机构已对房屋装修情况进行评估,不再单独计算装修价值。
【法院判决结果】
一、二号房屋归属及折价款
二号房屋归李志强所有;
李志强向李志梅支付折价款112万余元;
李志强向李小雨支付折价款96万余元。
二、房屋内家具家电处理
二号房屋内家具家电归李志强所有;
李志强分别向李志梅、李小雨各支付家具家电折价补偿款5000元。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定继承中"多尽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的成功范例。李志强作为长期与父亲共同生活的子女,通过提供居住证明、医疗陪护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最终酌情多分房屋份额,体现了法律对孝道的鼓励和保护。
核心法律要点
多尽赡养义务可多分,但证据要扎实
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院在分割遗产时会酌情多分。建议平时就有意识地收集保存医疗陪护记录、住院签字单、日常照料照片等证据,等到诉讼时再找往往难以获得法院认可。
主张他人"未尽赡养义务"举证门槛高
本案中,李志强虽然申请了邻居作证,但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志梅、李志远"有扶养能力而未尽义务"。如需主张对方少分或不分遗产,必须提供更有力的直接证据。
代位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李小雨作为李志远的女儿,成功代位继承了父亲应得的份额。
房屋评估已包含装修价值
法院委托的房屋评估通常已将装修价值计入房屋总价,无需单独计算装修费用。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并申请复核。
拆迁房分割优先考虑折价补偿
多个继承人共有一套房屋往往难以实际使用。建议优先协商由一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避免后续产生新的纠纷。
关注拆迁房产权登记进度
拆迁安置房往往存在产权证办理延迟的问题。继承人应及时关注产权证办理进度,必要时可向拆迁部门发函要求配合办理,避免影响后续分割。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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