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公证遗嘱冲突!爷爷指定孙子继承,奶奶临终改遗嘱给女儿,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张建国与赵秀英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长子张大伟、女儿张丽华、次子张小军。张明轩系张小军之子,是张建国、赵秀英的孙子。
一号房屋:1993年,张建国以标准价向其所在单位甲公司购买了房屋,2003年改按成本价购房,该房屋登记于张建国名下。各方当事人均表示该房屋系张建国、赵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遗嘱情况:
2006年12月12日:张建国、赵秀英在公证处的公证下分别订立遗嘱,主要内容为:一号房屋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们有三个子女,只有一个孙子叫张明轩,张明轩也是我们从小带大的,因此为了避免因继承该房屋的问题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产权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归孙子张明轩一人所有,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权。
2017年2月23日:赵秀英在公证处的公证下订立遗嘱,主要内容为:在我去世后,将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份额(包括我自有的份额以及我可以从丈夫张建国那里继承得到的份额)全部遗留给我们的女儿张丽华个人所有,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死亡时间:
张建国于2007年9月23日去世
赵秀英于2022年5月28日去世
张明轩于2022年7月28日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继承一号房屋。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明轩主张:
2006年公证遗嘱指定一号房屋由其继承,该遗嘱合法有效;
2017年赵秀英的公证遗嘱程序违法,公证处曾因违规被整顿,且工作人员不具有公证员资质;
赵秀英曾经患有疾病,在去世前两年意识不清,2017年遗嘱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张大伟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继承人还有其他孙子,且张丽华对赵秀英尽较多赡养义务,故原告提交的遗嘱不应是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张丽华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原告持有的遗嘱从形式上并非遗赠,应认定为遗嘱,而本案原告并非二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其不具有继承人资格,故其持有的遗嘱应为无效遗嘱。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性质确认:一号房屋系张建国、赵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该房屋份额的50%。
2006年遗嘱效力:二被继承人在2006年通过订立公证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即张明轩继承,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2017年遗嘱效力: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两名办理公证的工作人员并非全部应具有公证员资格。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份遗嘱系在公证处停业整顿期间办理或违法办理的公证。视频录像记录了赵秀英订立遗嘱的过程,视频中赵秀英意识清晰,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该遗嘱系赵秀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遗嘱冲突处理: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院判决结果】
一、一号房屋由张丽华、张明轩按份所有,二人各占该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张大伟、张小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协助二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判决理由:
张建国的遗产份额处理:张建国通过订立2006年遗嘱将其房屋份额遗赠与张明轩,张明轩在法定的期限内通过起诉表示接受该遗赠,张建国所占50%房屋份额应按照2006年遗嘱办理,由张明轩取得相应权利。
赵秀英的遗产份额处理:赵秀英先后立有两份内容抵触的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赵秀英所占50%的房屋份额应按照2017年遗嘱,由张丽华继承所有。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公证遗嘱冲突处理的典型案例。被继承人先后立有数份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同时,遗赠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效力的认定、公证程序的合法性等都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核心法律要点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遗产;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其遗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张明轩并非张建国、赵秀英的法定继承人,2006年遗嘱属于遗赠。
遗赠的接受期限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案中,张明轩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起诉表示接受遗赠。
数份遗嘱冲突的处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赵秀英先后立有2006年、2017年两份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以2017年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公证程序是否合法、被继承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认定公证遗嘱效力的关键因素。
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
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属于配偶的个人财产,另一半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一号房屋系张建国、赵秀英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份额,分别按照各自的遗嘱处理。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