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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继承纠纷!四兄妹签协议放弃继承,法院这样判!
【案情简介】
张德明与李秀英夫妇育有四名子女:长女张美丽、长子张大伟、次子张小伟、三子张伟明。
张德明于2001年3月去世,李秀英于2018年4月6日去世。二老的父母均在二人去世前就已去世,二人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2017年9月,某村进行整体拆迁,李秀英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某号)属于拆迁范围。因安置房继承归属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该宅院成为村里唯一未拆的房屋。
2017年9月14日,张美丽、张大伟、张小伟、张伟明四人签订《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推选张美丽作为李秀英的代理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
李秀英享有的50平方米安置房购买后登记在李秀英名下,归张美丽所有;
李秀英百年后,除有相反遗嘱外,该安置房由张美丽一人继承;
张大伟、张小伟、张伟明承诺放弃继承该房屋,放弃部分归张美丽所有;
拆迁补偿款扣除购房款后,剩余部分归李秀英所有,由张美丽保管用于李秀英生活医疗支出。
2017年9月15日,张美丽作为李秀英的代理人与甲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书》,认定人口1人为李秀英,房屋腾退补偿款共计98万余元。
2017年10月6日,张美丽作为李秀英的代理人与乙公司签订《定向安置房预定协议书》,预定一号房屋,面积50平方米,总价26万余元。该房屋已建成并具备交付条件,但因各方存在争议未实际交付。
李秀英去世后,张大伟、张小伟提起诉讼,要求:
确认张美丽虐待李秀英情节严重;
确认张美丽、张伟明有赡养条件未尽赡养义务;
如无上述情节,分别继承一号房屋40%份额;如有上述情节,分别继承50%份额。
张美丽、张伟明辩称:协议书是四人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履行,一号房屋应由张美丽继承。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大伟、张小伟主张:
2017年9月14日《协议书》是处分被继承人李秀英财产的协议,属于无权处分;
李秀英未对该协议签字确认,也未按协议内容留下遗嘱;
2010年2月27日李秀英立下《遗嘱和有关问题说明》,称"房产由4个子女平均分";
张美丽虐待李秀英,未尽赡养义务;
张美丽、张伟明掌控李秀英退休费、拆迁款,拒绝支付生活费。
被告张美丽、张伟明主张:
《协议书》是四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分家析产性质;
张美丽对李秀英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应按协议约定,一号房屋由张美丽继承。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协议书性质认定:2017年9月14日《协议书》系四兄妹对某号宅院腾退补偿款和其他相关权益分配以及李秀英今后住处、生活等一并处分基础上做出的合意行为,具有分家析产性质。
协议书效力认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按照协议予以履行。
虐待及未尽赡养义务主张:张大伟、张小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美丽虐待李秀英以及未尽赡养义务的情形。
放弃继承期待权:张大伟、张小伟、张伟明在协议书中明确表示放弃李秀英50平米安置房利益的继承,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
【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继承人李秀英与乙公司签订的《定向安置房预定协议书》中李秀英享有的权利义务由张美丽继承;
二、驳回张大伟、张小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分家析产协议与继承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四兄妹在拆迁前签订协议,约定安置房归大姐所有,其他三人放弃继承。法院认定该协议具有分家析产性质,系真实意思表示,应按协议履行,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尊重。
核心法律要点
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
分家析产协议涉及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分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四兄妹签订的协议不仅涉及继承权,还涉及拆迁补偿款分配、老人赡养等其他权利义务安排,具有分家析产性质。
放弃继承期待权的认定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期待权,一般不予支持。但该放弃表示系在分家析产等合意行为中作出,涉及继承权之外其他权利义务安排,继续享有继承权有违相关习俗并导致显失公平的,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书与遗嘱的冲突
2010年李秀英立下的《遗嘱和有关问题说明》与2017年四兄妹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冲突。法院认为,协议书系四兄妹真实意思表示,且涉及其他权利义务安排,应优先适用。
虐待及未尽赡养义务的举证责任
主张他人虐待被继承人或未尽赡养义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大伟、张小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承担不利后果。
拆迁安置房权利义务的继承
拆迁安置房虽然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被拆迁人享有的预定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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