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晏某被公司派往国外出差,回国后被诊断为恶性疟原虫疟疾,后经医治无效死亡。事后,公司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为此,涉事公司将当地人社局诉至法院。
4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沅江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后,湖南益阳市中院于2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沅江市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晏某感染恶性疟原虫疟疾系由特定的工作环境造成,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其经治疗抢救无效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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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晏某系湖南某公司的职工,2024年5月12日,他被公司派遣前往国外出差。同年5月23日,晏某返回国内,后出现感冒症状。同年6月3日,晏某被送至某医院就诊,次日被确诊为恶性疟原虫疟疾。后经多次住院医治无效,晏某于2024年8月2日死亡。
在公司于2024年6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2024年10月17日,沅江市人社局通知公司,要求公司提供晏某患职业病的相关材料。同年11月12日,公司向沅江市人社局出具情况说明,称疟疾属于传染病,不是职业病,无法提供职业病的材料。某公司认为,晏某因公出国期间感染疟疾,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2025年4月14日,沅江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晏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查明事实,疟疾属于传染病,明显不属于职业病范围,故晏某死亡情形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沅江市人社局要求公司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系指引错误。疟疾流行地区主要在非洲和东南亚地区,晏某被公司派遣前往国外出差,可基本推定晏某感染疟疾的时间是在出差期间。晏某在非洲工作期间感染疟疾,系工作环境致其感染,回国后病发身体受到伤害,经治疗抢救无效死亡,其情形符合相关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综上,沅江市人社局作出的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沅江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期限远超60天的工伤认定期限,送达期限也超过20天,程序违法。
据此,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沅江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沅江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决定。
因不服一审判决,沅江市人社局提起上诉,请求改判维持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法院认为,我国并非疟疾流行地区,沅江市人社局在本案中并未举证证明本地区存在恶性疟原虫疟疾的本土病例,亦未举证证明晏某所患恶性疟原虫疟疾存在国内感染的可能。而晏某被公司派往的出差地为疟疾疫区,故可以推定晏某系在出差地工作期间感染疟疾。晏某感染恶性疟原虫疟疾系由特定的工作环境造成,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其经治疗抢救无效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今年2月3日,益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郭宇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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