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如有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甲向乙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次开庭前,乙向法院提出主管权异议,主张案涉《影片联合投资合同》存在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无审理权,请求驳回甲之起诉。如法院不同意乙的异议主张,继续审理该案。乙能否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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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笔者以存在仲裁协议提出过主管权异议,法院驳回异议,但异议方无上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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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能够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及驳回起诉三种,并不包含对主管权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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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观点认为,因存在仲裁协议而主张法院无争议审理权的异议本质上仍属于管辖权异议,或者属于广义的管辖权异议的范畴,应参照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允许其取得救济途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所指的管辖权异议,仅指人民法院内部对案件管辖权的区分,无论异议成立还是被驳回,都不否认法院对案件享有审理权。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与基于仲裁协议而主张的主管权异议存在本质差别。故,对主管权异议的处理不能参照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当事人对驳回主管权异议的结果,无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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