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近年来,博物院文创成为备受大众追捧的“国潮”爆款,一些网店店主从中看到商机,进行转售牟利。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某网店店主擅自使用与某博物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店铺头像,并以“某博物院”命名店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被判赔10万元。
案涉某博物院已在多个类别注册“某博物院”等商标,部分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网店店主盛某在电商平台开设个人店铺,主要销售该博物院文创产品,为提升销量,他直接将店铺命名为“某博物院”,并使用与某博物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店铺头像。
某博物院认为,盛某店铺并非官方授权店铺,却以博物院名义经营,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遂将盛某及电商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庭审中,盛某辩称,所售商品均来自官方渠道,全部为正品,转售过程中未对商品进行改动,亦未去除商品商标,根据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其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
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盛某销售的某博物院文创产品确为正品,但销售正品不等于不侵权。
法院表示,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商标权人将商品合法投放市场后,他人转售该商品的行为,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该原则旨在保护商品正常流通,并不允许他人将权利人的商标用于店铺名称、头像、店招等主体化、标识性的商业使用。若超出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范围,以攀附他人商誉为目的突出使用商标,导致公众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盛某将与某博物院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作店铺头像并长期突出使用,具有利用该博物院品牌知名度增加点击量、浏览量的故意,已超出合理使用界限,具有明显攀附故意,客观上造成消费者混淆,侵害了某博物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某博物院”是具有极高影响力的知名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盛某擅自将个人店铺命名为“某博物院”,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某博物院存在特定关联,属于借助该博物院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承办法官万红玉提醒,对商家而言,销售正品并非护身符,商标权利用尽原则有严格界限:保护商品正常流通,但不保护“搭便车”攀附商誉的行为。商家转售商品时,仅可在必要、合理范围内使用商标以指示商品来源,不得将他人商标、字号用于店铺名称、头像、店招等商业化标识。网络服务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卖家资质核验与诚信管理机制,加强对店铺名称、头像、宣传语等内容的审查,对明显冒用知名品牌、机构名称的行为及时处理。同时,应建立高效透明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及时采取删除、屏蔽、下架等措施,避免侵权损害扩大。消费者购买文创产品等商品时,也应注意核验店铺资质与官方授权信息,谨防被不良商家误导。如发现侵权线索,可向平台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向品牌方提供侵权线索,共同维护公平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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