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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冤案的“转场”:从暴力犯罪到经济犯罪的生成逻辑与治理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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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徐伟

作者说明

本文所阐述的观点,主要源于作者对近年来已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典型纠正案例的系统梳理,以及作为一线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感触与个人总结。文中提及的案例均为概括性描述,旨在说明问题,并未指涉任何具体案件,相关案例的完整案号与裁判信息可根据学术交流需要另行提供。本文并非权威文件,仅供学术交流与探讨之用。文中观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摘要&关键词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冤案形态的历史演变与当代趋向。研究发现,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落实与技术监控手段的普及,以刑讯逼供为核心诱因的传统暴力犯罪(自然犯)冤案已得到显著遏制。然而,冤案发生的风险并未消弭,而是呈现出向经济犯罪、新兴领域犯罪等法定犯领域“转场”的新趋势,该趋势在近年来已纠正的涉企业家刑事冤案中呈现集中显现的特征。本文在回顾经典冤案成因的基础上,结合笔者十年刑事辩护执业经验,重点剖析了新时代背景下法定犯领域冤案生成的六大核心诱因:非法讯问手段的隐蔽变异、证人虚假证言的风险、第三方专业机构中立性失守、选择性与片面化侦查、司法人员专业背景缺失以及“趋利执法”等案外因素干扰。文章最后从完善证据制度、强化程序制约、提升司法人员专业能力以及构建良性司法生态等多个维度,提出了系统性的治理路径,以期为新时代背景下防范与纠正冤案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关键词:刑事冤案;自然犯;法定犯;生成逻辑;趋利执法;司法专业化

引言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份迟到了十八年的判决,将一个年仅十八岁便被错误执行死刑的青年还以清白,也将中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深藏的系统性缺陷,以最为惨烈的方式暴露在公众面前。从1996年案发到执行死刑,仅仅六十二天,一条鲜活的生命便在“限期破案”的政治压力与“由供到证”的侦查惯性下被草率终结。[1]呼格吉勒图案并非孤例。佘祥林案中妻子“亡者归来”的荒诞、赵作海案中被害人“死而复生”的离奇、浙江张氏叔侄案中“真凶再现”的迟来正义,共同构成了中国当代司法史上令人痛心疾首的一页。这些广为人知的冤案,其案情几乎无一例外地集中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在法理上,这类犯罪因其行为本身天然具有反社会性与伦理可谴责性,被归为“自然犯”。回顾这些案件的生成过程,一个共同的、几乎无法绕开的因素便是刑讯逼供。在物证技术尚不发达、侦查观念相对落后的年代,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即“口供”,往往被视为破案的关键,甚至成为启动整个刑事追诉流程的核心支点。这种对口供的过度依赖,使得刑讯逼供与随之而来的虚假供述,成为酿成冤案的核心诱因。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的刑事司法图景在过去十余年间已发生深刻变革。一方面,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结合此前公安、检察系统已推行的相关规范,推动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刚性落地,从程序上极大地压缩了传统肉体刑讯的操作空间,显著遏制了公开的肉体刑讯行为。另一方面,遍布城乡的“鹰眼系统”与各类电子监控设备,辅以DNA比对、大数据分析等现代科技手段,使得客观证据的获取能力空前提升。在技术赋能之下,暴力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正逐步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该转型在自然犯领域成效尤为显著,对口供的依赖性显著降低。根据公开统计数据,我国的暴力犯罪案件数量已呈持续下降趋势,[2]建立在客观证据基础上的高效侦破机制,在维护社会治安的同时,也从源头上遏制了大量传统暴力型冤案的发生。

但这是否意味着冤案风险已一劳永逸地得到解决?作为一名从业十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在笔者的职业生涯中,观察到一个清晰的趋势:刑事冤案的风险场域正在发生一场深刻的“转场”。它正从那些伦理违法性易于公众感知、核心事实多围绕物理现场展开的自然犯领域,悄然转移至那些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罪与非罪界限本就模糊的法定犯领域,特别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经营等为代表的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不涉及“血淋淋”的犯罪现场,却同样可能因一次错误的司法裁判,而彻底摧毁一个企业家数十年的心血,甚至搞垮一个本在良性发展的企业。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法定犯的入罪标准具有高度的行政依附性和规范模糊性,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远比自然犯复杂。[3]因此,本文的核心旨趣在于,揭示并剖析这场冤案“转场”背后的逻辑嬗变,在正视传统冤案治理成效的同时,对新时代背景下法定犯领域冤案的新生成机制进行系统性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探寻有效的治理路径。

一、传统冤案生成机制的式微与反思

在探讨新问题之前,有必要对传统冤案的生成机制进行一番系统性的梳理与反思。何家弘教授及其团队历时近十年完成的《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一书,为我们提供了极佳的分析蓝本。该研究通过对大量典型案例的实证分析,深刻揭示了旧有司法模式下冤案生成的内在逻辑与制度根源。

(一)“口供为王”的旧逻辑:以《亡者归来》为中心的考察

何家弘教授在书中归纳了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导致冤案的“十大误区”,涵盖了从侦查到审判的全流程。其中,上篇以湖南滕兴善冤案为线索,揭示了“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主观片面的调查取证”五大误区;下篇以湖北佘祥林冤案为线索,揭示了“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五大误区。这十大误区虽然表现各异,但刑讯逼供获取的虚假有罪供述,是串联起绝大多数误区的核心主线,也是传统暴力犯罪冤案生成的核心起点。

“限期破案”的政治压力,迫使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必须找到“真凶”,当客观线索中断时,通过刑讯获取口供便成为最直接的“捷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更是将口供置于证据链的起点,后续的取证工作往往沦为印证口供内容的过程,极易导致侦查方向的重大偏离和对客观证据的漠视。以滕兴善案为例,侦查机关在“限期破案”的压力下,通过刑讯逼供获取了滕兴善的有罪供述,随后的全部侦查活动都围绕着印证这份供述而展开,对于与供述不符的客观证据则选择性地忽视,最终导致了一起不可挽回的冤案。

该书的研究数据为这一论断提供了有力支撑。何家弘教授的团队在2006年至2007年间,面向全国19个地区发放了2501份关于刑事错案的调查问卷,收回有效问卷1715份。调查结果显示,在“造成刑事错案的主要原因”这一多选题中,选择“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的占63%,选择“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占55%,选择“上级机关或领导干涉”的占50%,选择“办案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的占45%。而在对2000年前后审结的50起重大杀人错案的实证分析中,该样本均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已审结的案件,存在“被告人虚假口供”的高达47起,占比94%;存在“侦查机关不当行为”(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伪造或隐匿证据等)的多达48起,占比96%。这两项数据的高度重合,清晰地勾勒出“刑讯逼供/不当取证→虚假口供→错误定罪”这一传统冤案生成的核心路径。

可以说,在传统冤案的生成机制中,口供不仅是“证据之王”,更是开启冤案之门的“钥匙”。一旦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虚假的认罪供述,整个刑事司法系统就可能陷入一种难以逆转的“隧道视野”——这一概念源自西方错案研究,指的是侦查人员一旦锁定了某个嫌疑人,就会不自觉地只关注支持其有罪结论的证据,而忽视或排斥与之矛盾的信息。[4]后续的审查、起诉与审判环节,即便设有层层制约,也极易在“口供”的强大引力下相继失效,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二)制度与技术进步对传统冤案的有效遏制

值得庆幸的是,针对上述传统冤案的生成机制,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与技术发展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对冲”与“阻断”。

首先,在制度层面,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全面推行了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堪称遏制刑讯逼供的“点穴之笔”。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这一制度将原本封闭、黑暗的讯问室置于镜头之下,通过全程、无死角的记录,使得赤裸裸的肉体刑讯失去了大范围存在的空间。任何对犯罪嫌疑人的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都将被客观记录在案,并成为辩护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有力依据。与此同时,2017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规程,明确将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疲劳审讯等方式获取的供述纳入排除范围,从制度层面构建了更为严密的防线。这些制度的落实,从根本上改变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力格局,有效保障了后者的基本人权与辩护权。

其次,在技术层面,以“鹰眼系统”为代表的城市视频监控网络,以及DNA鉴定、指纹识别、大数据轨迹追踪等刑事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侦查工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利器”。在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侦查人员得以通过海量的客观数据迅速锁定嫌疑人、还原犯罪过程、固定关键物证。客观证据的极大丰富,使得侦查工作不再需要依赖口供作为唯一的突破口。侦查模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不仅是理念的更新,更是技术进步驱动下的必然结果。当强大的客观证据体系足以支撑定罪时,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的必要性与动机便大为降低。正是制度的“笼子”与技术的“慧眼”协同发力,釜底抽薪般地瓦解了传统暴力犯罪冤案赖以生存的土壤,使得“亡者归来”式的极端冤案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已大幅减少。

二、新时代背景下法定犯冤案的生成新机制

尽管物理强制在很大程度上被关进制度的牢笼,但这并不意味着冤案的风险已经消弭。相反,它以更不易察觉、更具迷惑性的形态,在法定犯,尤其是专业性、隐蔽性极强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找到了新的生存空间。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多为在商场上打拼多年的企业家或公司高管,他们或许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积累,但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其个人权利的脆弱性暴露无遗。一次错误的刑事追诉,足以让他们多年积累的商业帝国瞬间崩塌,其社会危害性虽不以“血淋淋”的方式呈现,却同样深远而持久。下文将结合笔者的辩护经验与学术思考,剖析当前法定犯领域冤案生成的六大核心机制,并阐释其相较于传统自然犯冤案的特殊性。

(一)非法讯问手段的变种:从“肉体折磨”到“精神压迫”

传统的刑讯逼供以造成犯罪嫌疑人肉体上的剧烈痛苦为特征,其非法性显而易见。但在“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下,这类手段已难有用武之地。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更具隐蔽性的“精神刑讯”,该类手段在涉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中更易奏效,原因在于此类嫌疑人普遍存在企业经营、家庭成员前途等多重“软肋”,精神强制的突破效果远强于肉体刑讯。侦查人员不再对嫌疑人拳打脚踢,而是在法律与纪律的“边缘”游走,通过施加巨大的精神压力来摧毁其意志,诱使其做出违心的虚假供述。

威胁、恐吓是最常见的精神强制手段。侦查人员可能会以嫌疑人的家人、子女的前途相威胁,暗示若不“配合”,其家人可能会受到牵连,或子女的学业、工作将受影响。对于珍视家庭的企业家而言,这种“软肋”被精准抓住时,其心理防线极易崩溃。引诱、欺骗同样屡见不鲜。侦查人员常常会向嫌疑人许下“认罪换取保”、“只要认了,马上就能出去”等不切实际的承诺。在被长期羁押、与外界隔绝的状态下,嫌疑人容易产生侥幸心理,误以为“坦白”是重获自由的唯一出路,从而在侦查人员预设的笔录上签字画押。此外,疲劳审讯即所谓的“车轮战”,也是一种典型的变相刑讯。侦查人员利用可以连续讯问的法律规定,安排多组人员轮番上阵,对嫌疑人进行长达数十小时不间断的讯问,使其在极度疲惫的状态下思维混乱、意志薄弱,最终按照讯问者的意图做出供述。

这些手段之所以大行其道,其根源在于当前法律规范对于侦查策略与非法取证的界限划分仍存在细化空间,威胁、引诱行为极易被包装为“政策宣讲”“事实核对”,隐蔽性更强。在缺乏明确、刚性标准的情况下,威胁、引诱等手段很容易被包装成“突破案件的必要技巧”,从而规避法律监督。即便辩护人提出异议,由于此类行为并未造成明显的物理伤害,且在讯问录像中可能难以被清晰地识别为强制行为,导致法庭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犹豫不决,缺乏强制排除的明确法律依据。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非法取证的本质不在于手段的物理暴力程度,而在于其是否实质性地剥夺了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由此获取的口供,本质上同样是虚假、非自愿的,是新时代背景下催生冤案的第一个,也是最隐蔽的“扳机”。

(二)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从“客观陈述”到“主观构建”

除了被告人的虚假供述,来自第三方的证人虚假证言,同样是构筑冤案的重要“基石”。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的失实主要源于两种情况:其一,是证人在侦查人员的诱导、压力下做出不符合事实的证言;其二,是证人出于自身利益考量,如推卸责任、报复陷害等,主动做出虚假的陈述。

相较于传统暴力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失实风险呈指数级放大,核心原因在于此类案件的证人多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非无关联的旁观者。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牵涉人员众多,侦查机关往往需要通过询问大量相关人员来还原事实。然而,这些所谓的“证人”,很多本身就是涉案公司的员工、合作伙伴,其自身行为与案件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为了撇清关系或争取“戴罪立功”,他们在接受询问时,极有可能选择性地陈述事实,甚至按照侦查人员的暗示进行“指认”,将主要责任推向企业负责人。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内蒙古某民营企业家的合同诈骗案中,多名证人,其证言惊人地一致,均指向企业家本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通过对全案证据的梳理,我们发现这些证言与书证中反映的公司决策流程、资金实际用途存在大量无法解释的矛盾。最终,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此案典型地反映出,在缺乏有效质证和反向印证的情况下,高度同质化的“证人证言”极有可能掩盖真相,将无辜者推向审判台。

(三)第三方机构失中立:从“鉴真”到“证伪”的异化

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性决定了其对各类第三方专业报告的高度依赖。一份审计报告、一份资产评估报告,或是一份电子数据鉴定意见,往往直接决定了案件的定性。这是法定犯案件与传统自然犯案件最核心的差异之一——传统暴力犯罪案件的鉴定多为法医、物证等技术类鉴定,而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报告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定性。在理想状态下,这些“专家意见”本应是客观、中立的“科学证据”,发挥着帮助司法人员准确认定专业事实的“鉴真”功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本应扮演“裁判员”角色的第三方机构,却时常发生立场“漂移”,沦为侦查机关有罪推定的“工具人”,其功能从“鉴真”异化为“证伪”。

这种异化现象在当前尤为严重,其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除了前文述及的委托关系依附性、检材提供不完整性等问题外,更出现了令人警惕的新动向。其一,是鉴定机构的“角色前置”。在笔者经办的案件中,曾遇到过一家鉴定机构为了帮助侦破案件,居然在接受正式委托之前,就以“协助侦查”的身份深度参与到前期的取证和数据固定过程之中。这种做法完全混淆了侦查员与鉴定人的角色界限,使得本应在事后对客观检材进行分析的鉴定人,提前代入了侦查机关的立场和视角,其后续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中立性自然荡然无存。其二,是超范围、无资质鉴定。部分鉴定机构为了迎合办案机关的需求,不惜冒着违规的风险,对超出其资质范围或技术能力的事项出具鉴定报告。其三,是鉴定与线索的“利益捆绑”。更有甚者,一些鉴定机构将提供侦查线索和承接委托鉴定形成了一条灰色“利益锁链”,它们主动向各地公安机关“推销”案源,一旦立案,则顺理成章地成为该案的鉴定方。在近年来多起“趋利执法”、“远洋捕捞”的案件中,都能看到某些“小有名气”的鉴定机构的身影,它们几乎成为此类案件的“标配”,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必须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四)侦查与证据收集的片面性:有罪推定的路径依赖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然而,在部分侦查人员的观念中,“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依然根深蒂固。尤其是在面对复杂的经济活动时,一些侦查人员习惯于“先定性、后找证”,一旦将某人或某企业预设为“犯罪嫌疑对象”,后续的侦查工作便不再是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而是带有强烈主观色彩的“证据拼图”游戏。这种做法,在笔者之前发表于“三X网络犯罪研究”公众号的文章《拿工资何以成为犯罪:企业职务行为刑事打击扩大化的纠偏》中,亦有深入探讨,即部分正常的企业职务行为,在有罪推定的视角下,被错误地解读为犯罪行为。

相较于传统暴力犯罪案件,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交易链条的多环节性,为选择性取证提供了天然的操作空间,也使得片面化侦查的危害被无限放大。这种选择性取证的危害在于,它向检察官和法官呈现了一个经过“人工剪辑”的、看似完整的证据链条。侦查人员会着重收集能够证明嫌疑人“犯罪意图”的邮件片段、能够证明“资金占用”的银行流水,而对于那些能够完整反映商业背景、解释交易逻辑的合同文本、会议纪要、谈判记录等关键证据,则可能以“与案件无关”为由不予调取,或调取后隐匿不交。辩护律师在阅卷时,面对的往往就是这样一个被“污染”过的证据体系,需要耗费巨大的精力去“反向”调查,寻找那些被刻意忽略的无罪证据。

这种片面化的侦查模式,使得刑事诉讼从一开始就偏离了发现真相的轨道,变成了一场针对特定目标的“追猎”。提交到法庭的证据体系,看似环环相扣、相互印证,实则是一个精心构建的“信息茧房”,它系统性地排除了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信息,使得法官极难做出公正的判断。何家弘教授在其研究中早已指出,“主观片面的调查取证”是导致冤案的重要误区之一,而这一误区在法定犯领域的表现更为隐蔽、更为普遍,因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本身就为选择性取证提供了更大的操作空间。

(五)新兴行业背景缺失:认知壁垒下的司法“误判”

当今世界,科技与商业模式的创新日新月异,互联网金融、虚拟货币、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这些新兴行业在为经济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因其商业模式的复杂性、技术逻辑的前沿性以及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给刑事司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笔者曾在《刑事司法专业化的困境与出路:聚焦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一文中系统论述过此问题,即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更新速度,远跟不上技术与商业模式的迭代速度。

该问题是法定犯领域独有的冤案诱因,传统自然犯案件的事实认定无需依托前沿行业知识,而新兴经济领域的罪与非罪判断,高度依赖对行业模式、技术逻辑的精准理解。这种“认知壁垒”导致的司法“误判”,在新兴经济领域尤为突出。在笔者代理的一起云盘涉黄案件中,一审承办法官即将退休,其知识结构停留在传统互联网时代,对于云盘存储、秒传、离线下载等技术原理缺乏基本了解。面对辩护人提出的技术辩解,法官采取了简单粗暴的回避态度,一概不予采信,径行做出了过重的量刑判决。这充分暴露了部分司法人员在面对新兴技术时的“能力恐慌”与“裁判惰性”。

展望未来,这一问题将更加严峻。随着Web 3.0时代的到来,去中心化金融(DeFi)、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概念正从理论走向实践。例如,一个将现实世界中的房产、艺术品等资产通过区块链技术转化为代币(Token)进行交易的RWA项目,其涉及的法律关系、技术实现、风险控制远比传统的资产交易复杂。如果司法人员对此一无所知,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将难以区分合法的金融创新与非法的集资诈骗,很有可能将一个本意在于探索资产证券化新路径的创业项目,错误地认定为犯罪。同样,人工智能(AI)的深度应用,也会带来新的事实认定难题。一个由AI自动执行的量化交易策略如果出现亏损,其责任主体是AI的开发者、使用者还是所有者?这些都对司法人员的知识储备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果司法人员不能与时俱进,主动学习和拥抱这些新技术,那么因“看不懂”而导致的“判错了”,恐怕将成为未来冤案的一个重要来源。

(六)司法惯性与案外因素:“趋利执法”等新动向

除了上述司法系统内部的机制性问题,一些案外因素的干扰,也成为催生冤案,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冤案的重要推手。其中,“趋利执法”与“远洋捕捞”现象尤为值得警惕。此类因素是法定犯领域冤案频发的核心外部诱因,传统暴力犯罪案件几乎不存在逐利性执法的操作空间,而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资产处置、跨区域管辖规则,为趋利执法提供了可能性。

所谓“趋利执法”,是指部分地方将刑事司法异化为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纠纷、参与市场竞争,甚至创造“财政收入”的工具。当地方政府或特定利益集团觊觎某个企业的优质资产或市场份额时,动用刑事手段便成为最快捷、最廉价的“武器”。通过对企业实际控制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迫使其“自愿”转让股权、放弃资产,这种以刑事追诉为名的“合法抢劫”,在个别地区并非孤例。所谓“远洋捕捞”,则是指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为了追求地方税收或处置特定资产,不惜跨越行政区划,将外地企业家抓捕至本地进行刑事追诉,其真实目的并非伸张正义,而是背后的经济利益。这两种现象的共同特征在于,刑事司法权力被异化为逐利的工具,严重背离了其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宗旨。

此外,“司法惯性”的存在,也反映出系统性因素对公正裁判的侵蚀。正如笔者在《司法惯性:公平正义路上的隐形栅栏》一文中所分析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无形的、强大的路径依赖,使得一些不合理的做法得以延续。在法定犯领域,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滞后性,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于同类案件可能做出截然不同的裁判。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不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期性,也为“选择性执法”提供了空间——当某个行为在A地被认定为无罪,在B地却被认定为犯罪时,“在哪里起诉”就成为了一个决定命运的关键变量。

这类案件的发生,暴露出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利益驱动影响下,司法权力被滥用的巨大风险。它不仅对涉案企业和企业家造成毁灭性打击,更严重损害了法治的公信力,恶化了整个国家的营商环境。当司法沾染上“铜臭味”,其制造的冤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将是根本性的。

三、防范与治理法定犯冤案的路径探索

面对冤案风险场域的“转场”,我们的应对策略也必须与时俱进。如果说防范传统暴力型冤案的核心在于“管住警察的手”,那么,防范新时代法定犯冤案的核心则在于“校准司法的眼”与“规范权力的界”。这需要一场更为深刻、更为系统的司法改革,涉及证据制度、程序设计、队伍建设乃至司法生态的全面重塑。

(一)完善证据制度: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深化

在法定犯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中,以审计报告、鉴定意见为代表的“专家证据”和证人证言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要防止其沦为有罪推定的工具,就必须强化对其的实质性审查。

首先,应大力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已经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法律基础,但在实践中,该制度的运用仍然不够充分。应当进一步保障被告方有权聘请独立的会计师、评估师或行业专家,在庭审中对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意见进行专业性反驳和交叉质证,通过“以专家对专家”的方式,揭示其可能存在的逻辑漏洞、技术缺陷或立场偏颇,帮助法官做出更为中立、准确的判断。同时,应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证据效力,消除司法实践中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采信障碍。

其次,必须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精神强制领域的适用。最高司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手段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特别是对于疲劳审讯,应当明确规定连续讯问的最长时限,并将超时讯问获取的供述一律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只有让辩护律师的“排非”申请不再“举证难、启动难、成功难”,才能倒逼侦查机关彻底摒弃一切形式的非法取证行为。

再次,要加强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对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与被告人有矛盾的证人,其证言的证明力应当审慎认定。法庭应充分保障辩护人对证人的质证权,推动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刚性落实,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并通过与其他证据的比对,仔细甄别证言的真伪。

最后,构建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全流程中立性保障机制。针对鉴定机构角色前置、利益捆绑、超范围鉴定等乱象,一是建立侦查阶段鉴定机构的随机遴选机制,禁止侦查机关直接指定或委托与本案存在前置关联的机构;二是明确鉴定人出庭的强制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三是建立违规鉴定的追责与行业禁入机制,对与办案机关存在利益输送、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二)强化程序制约:双向的证据调取与权利保障

为有效对抗侦查阶段的选择性取证,必须构建一种双向、平衡的证据调取机制。

一方面,要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证据调取权。《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辩护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但在实践中,这一权利的行使往往受到诸多限制。对于辩护律师依法申请调取的无罪、罪轻证据,侦查机关非有法定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并应建立相应的救济渠道,如允许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或向法院提出审查申请。同时,应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全面取证的监督义务,对隐匿无罪证据的行为,依法启动违法调查程序。

另一方面,可以探索在重大、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引入侦查听证制度。在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关键诉讼节点,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一次小范围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的基本事实、核心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初步的展示与辩论。这不仅能提前暴露和解决部分争议焦点,更能对侦查机关的片面取证行为构成有效的程序性制约,促使其更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审查证据。

(三)提升司法人员专业能力:构建“专家型”司法队伍

司法“误判”的根源在于认知壁垒,打破壁垒的唯一途径是学习与专业化。正如笔者在《刑事司法专业化的困境与出路:聚焦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建设》一文中所呼吁的,构建一支“专家型”司法队伍已是当务之急。

首先,应建立司法人员专业知识更新的长效机制。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机构合作,定期组织法官、检察官接受新经济、新金融、新科技领域的知识培训,使其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准确理解新兴商业模式的内在逻辑。这种培训不应流于形式,而应注重实效,可以采取“案例教学”、“行业实习”等方式,让司法人员真正深入了解行业运作。同时,建立金融、网络、知识产权等专业领域的司法人员任职资格考试与分级制度,确保办案人员具备对应领域的基础专业知识。

其次,应大力推进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内部,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庭的成功经验,设立专门审理金融、证券、网络犯罪等案件的专业化法庭或办案组,实现案件的精细化审理。更为长远地看,可以进一步拓宽司法人员的遴选渠道,试点从优秀的律师、法学学者以及具备深厚行业背景的专家中,选任一部分法官、检察官,从根本上改善司法队伍的知识结构,打造一支能够应对复杂经济社会现实的“专家型”司法队伍。

(四)构建良性司法生态:杜绝“趋利执法”的制度土壤

“趋利执法”是法治的毒瘤,其存在严重污染了司法生态。根治这一顽疾,需要多方面的制度合力。

在中央层面,必须通过出台更为明确的政策文件或司法解释,严格划清刑事司法与民事、行政纠纷的界限,严禁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活动。2023年以来,中央政法委多次强调要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这一政策导向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平等保护,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家涉嫌的经济犯罪案件,在逮捕、羁押等涉及人身自由和企业生存的关键环节上,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

此外,应当建立跨区域案件管辖的审查机制,对于异地公安机关跨区域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必须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管辖必要性审查,无正当法定事由的,不得跨区域立案侦查,上级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监督,防止“远洋捕捞”式的逐利执法。2024年底和2025年3月颁布的有关异地管辖和资金冻结的规定,其实都已经反映出我国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遏制,当然也从侧面反映出此类现象已经绝非个案。同时,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建立涉案财物处置的庭审质证与救济程序,斩断趋利执法的利益链条。一个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预防此类冤案发生的根本保障。当企业家不再担心自己的财产会因一纸不明不白的判决而被非法剥夺时,他们才能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新。

结语

从“亡者归来”到“企业家蒙冤”,刑事冤案的表现形态在变,但其侵犯人权、破坏法治、损害正义的本质从未改变。本文的研究表明,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传统意义上以刑讯逼供为核心的暴力犯罪冤案已得到有效遏制,但冤案的风险并未消失,而是“转场”至以经济犯罪为代表的法定犯领域,并呈现出非法取证手段隐蔽化、证人证言虚假化、第三方机构工具化、侦查取证片面化、司法认知滞后化以及权力滥用逐利化等新的生成机制。

认识这一“转场”,是新时代防范冤案工作的逻辑起点。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治理新型冤案是一项更为复杂、更具挑战性的系统工程。它不仅要求我们继续完善证据制度与诉讼程序,更要求我们推动司法人员的知识革命与能力升级,并从根本上斩断地方利益与司法权力之间的不正当关联。这不仅是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创新活力、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我们期待,通过司法界、学术界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能够持续推动刑事司法制度的自我革新与完善,确保正义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而避免“亡者归来”的悲剧,在经济领域以一种新的、更令人扼腕的方式重演。

作为身处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我们或许无法在朝夕之间改变系统性的困境,但我们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这份使命要求我们,既要清醒、客观地认识当下司法实践的复杂现状,不盲目乐观,也不怨天尤人;更要坚守自己的本职工作,在每一个案件中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通过一次次有效的辩护,推动法治的点滴进步。我们有责任将实践中观察到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分析与归纳,并持续地发出声音,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并参与到这场防范冤案的持久战中。因为我们深知,每一次对程序的捍卫,每一次对证据的较真,都是在为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大厦,添上一块坚实的砖瓦。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亡者归来:刑事司法十大误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部分。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历年《全国公安机关社会治安形势》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历年《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3年以来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数量连续十年呈下降趋势。

[3]陈兴良:《法定犯的性质与界定》,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6期。



徐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优秀辩护律师,北京青年刑辩法庭大赛冠军,最高检刑事申诉律师库律师。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北京市律协智库委员,重大复杂案件研究组成员。作为业内以“靠谱、专业、有拼劲”著称的新生代刑辩专家,徐律师长期深耕疑难复杂案件的攻坚。不仅在新型网络犯罪领域建树颇丰(著有《网络犯罪案例研究》),更专攻高端经济犯罪,业务深度覆盖税务、金融、走私、高管职务犯罪、重大食药、复杂刑事资产定性及刑事财产保全与执行等高净值领域。

其代理案件多次引发行业关注,曾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被写入最高检官方报告,并入围“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评选,多次成功帮助当事人获不起诉、无罪及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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