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人民调解员,也是扎根基层的司法所所长。工作中,永善县司法局茂林司法所所长何鑫主要负责调解辖区婚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涉及分手后彩礼退还、夫妻感情不和导致家庭矛盾、家庭暴力、离婚子女抚养、同居关系解除、赡养等多类型矛盾纠纷。
辖区居民毛某和杨某恋爱后同居,其间生育一女。共同生活3年后,毛某离开杨某,2岁的女儿由杨某独自抚养。女儿达到就读幼儿园年龄后,每年增加8000元教育费用。因杨某收入较低,独自抚养女儿存在困难,遂向毛某提出支付女儿抚养费、教育费的要求,但毛某不同意给付,双方产生争议,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时,何鑫分别向毛某、杨某讲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抚养孩子的相关规定,重点针对双方产生的争议进行以案释法,让双方明确知晓各自法律责任,讲明同居关系解除后,不负责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应当支付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用。
该所工作人员对孩子目前就读的幼儿园进行走访,了解具体收费标准,同时调查了当地同年龄段孩子的日常生活开支,计算出双方非婚生子女每年的教育、生活等各项费用约1.8万元,双方对该费用进行了确认。
何鑫与毛某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收入等情况,得知其每月收入近3500元。杨某上下班时间和该幼儿园上学放学时间切合,就读该园,杨某能自己每天接送孩子,对其进行照管。毛某表示,之前因不懂法律规定,把抚养女儿的责任全部扔给杨某。经调解员以案释法,自己明白了对女儿应当承担的抚养责任,也愿意履行每月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双方就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用达成一致,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毛某可对女儿进行探视。如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教育、医疗等费用增加,双方共同承担增加部分费用。
何鑫介绍,司法所对双方进行多次回访,目前毛某正常按照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用。
记者 李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