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公司越权担保无效,债权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在商事交易领域,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措施。交易过程中,法律要求债权人主动尽到审查义务、规范自身行为,否则可能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所明确的裁判规则与司法尺度,对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裁判要旨
主合同有效而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情简介
一、2018年6月13日,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贷款人与甲实业公司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实业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75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同日,小额贷款公司向甲实业公司发放贷款750万元。
三、2018年6月13日,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与保证人H集团公司、乙实业公司、J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H集团公司、乙实业公司、J集团公司为甲实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四、2018年6月13日,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与保证人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为甲实业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2018年6月14日,孙某华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对甲实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六、借款后,甲实业公司仅归还了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101500元。因甲实业公司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实业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和相应利息,H集团公司、乙实业公司、J集团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对甲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点
根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归纳裁判要点如下: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未经授权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对此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合同有效而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十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确定担保人的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三)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决
一、关于甲实业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小额贷款公司诉称甲实业公司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有借款合同、银行回单、借款借据、贷款清单明细等在卷证实,依据充分。甲实业公司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应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诉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甲实业公司应当向小额贷款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向小额贷款公司支付利息)。
二、关于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因此,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本案中,保证人H集团公司、乙实业公司、J集团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以保证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时,应当得到保证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因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保证人股东会或董事会已经授权,故应视为保证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未授权,此情形下保证人H集团公司、乙实业公司、J集团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保证人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越权代表。
本案审查的关键在于债权人是否具有善意,能否基于善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获得善意的前提则为是否对保证人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履行了必要的形式审查义务。如进行了审查,则可以认定债权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反之,担保合同无效。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公司,或者是开展保函业务的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2)公司为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4)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本案中,债权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出借人,在H集团公司、乙实业公司、J集团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保证人名义提供担保时,应对保证人股东会或董事会是否授权进行审查,债权人在庭审过程中,自认其并未进行审查,故不能推定其主观上具有善意。
对于H集团公司、J集团公司对甲实业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H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法定代表人为孙某华,且孙某华占股90%,超过了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二,孙某华在保证合同上也加盖了印章,应当认定孙某华作为H集团公司的股东同意H集团公司对甲实业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故H集团公司对甲实业公司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H集团公司应当对甲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J集团公司签订保证合同时,法定代表人为唐某亮,且唐某亮占股100%,保证合同上也加盖了唐某亮的印章,J集团公司认为唐某亮的印章由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加盖,其对加盖印章并不知情,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J集团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应当认定唐某亮作为J集团公司的全资股东同意J集团公司对甲实业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故J集团公司对甲实业公司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J集团公司应当对甲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对于乙实业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对甲实业公司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因小额贷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上述(1)、(2)、(3)、(4)项符合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有效的情形,故乙实业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对甲实业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小额贷款公司无权要求保证人乙实业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与甲实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乙实业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小额贷款公司和乙实业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均存在过错,因此,本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认定保证人乙实业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应当对债务人甲实业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主张孙某华为甲实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孙某华出具的个人、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诺书为凭,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甲实业公司、H集团公司、乙实业公司、铸造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沥青公司、孙某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诉甲实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0)苏0281民初8892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
唐青林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与胜诉案例,是国内商业秘密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一直奋战在商业秘密办案第一线,特别注意总结办案经验、梳理商业秘密领域的重要知识。近年来,他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等三部专业著作。
唐青林律师的社会兼职职务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实务领域的实战业绩:
(1)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3)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4)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6)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
(7)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8)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亿元赔偿(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11)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
主编联系方式:
唐青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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