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实务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是司法民主的体现,更是重要的程序辩护抓手。除常规法定情形外,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还针对正当防卫、环境资源犯罪、检察公益诉讼三类特殊案件,专门作出了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强制性规定。熟练掌握这一规则,既能精准识别一审审判组织是否违法,也能为二审程序辩护打开关键突破口。
第一类是涉正当防卫案件。根据2020年“两高一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涉正当防卫、社会影响较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如果社会影响重大,则必须组成七人合议庭。这意味着,只要案件涉及正当防卫认定,且满足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条件,就必须引入人民陪审员,不存在自由选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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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是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依法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对于案件事实涉及专门性、复杂性问题的,还必须有一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该规定使用“应当”表述,属于强制性要求,同时对陪审员的专业资格也提出了明确审查标准,并对三人合议庭与七人合议庭的适用作出细化。因此,在办理环境污染等相关犯罪案件时,辩护人首要审查的就是合议庭是否依法配备了符合条件的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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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人民法院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适用人民陪审制。这一规定未附加任何条件,只要属于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就必须适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结合刑事诉讼规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原则上不得随意拆分。因此,只要案件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合议庭就必须包含人民陪审员。若一审仅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无人民陪审员参与,即构成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二审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四项直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基于上述规则,在辩护策略上,对于公益诉讼等强制性适用陪审员的案件,辩护人可根据诉讼阶段选择应对方式。若代理一审,一般无需当庭提出异议;若代理二审,可直接以审判组织组成违法作为程序性突破口,实现发回重审的辩护效果。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处理正当防卫、环境资源犯罪、公益诉讼这三类案件时,必须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审查,牢牢抓住这一重要的程序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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