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银行(01578)最新披露的2025年度报告中,董事长于建忠在致辞中以“化险、成本、收入、存款、诉讼”五大攻坚战锚定全行战略重心。将“诉讼”置于与存款、收入等核心业务指标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一不同寻常的权重分配,让市场再度聚焦该行资产负债表背后的一笔“跨代”旧账——与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之间涉及7.86亿元的票据回购纠纷。
这笔始发于2016年、涉及9.86亿元原始资金的不良资产,已在天津银行的定期报告中盘踞近十年。颇具深意的是,尽管该案年年披露,但其法律进度在近两年似乎陷入了某种沉默的循环:2024年与2025年连续两期年报,均以“已提起监督程序”这一毫无变动的表述作为结语。在司法救济已穷尽常规手段的背景下,这块久拖不决的“压舱石”,正成为该行诉讼攻坚战中最难逾越的关隘。
![]()
内部员工的合谋违规
故事的起点,需回溯至同业业务野蛮生长的2016年初。2016年1月13日,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划转至浙江稠州商业银行(下称“稠州银行”)9.86亿元资金,形式上用于办理65张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入返售业务。然而,当同年4月6日业务到期时,天津银行未能等回预期的回笼资金,除部分追回外,形成的资金缺口高达7.86亿元。
随着司法机关介入调查,这起“不见票”的荒诞骗局彻底露出真容。案件的核心人物张仲夏,时任天津银行同业市场部上海营销分部员工。彼时,该分部并非经监管批准的持牌经营机构,却长期物理驻扎于上海分行办公,并“借用”分行公章开展业务。这种“双线矩阵式”的管理模式,使得该分部实际上处于总行管控真空与分行管理盲区的双重阴影之下,为权力的绝对失控预留了致命空间。
具体的作案手法不仅逾越了法律底线,更带有某种黑色幽默般的讽刺,张仲夏与票据中介吕文亮、禾丞公司朱辉等7人相互串通,上演了一出“空手套白狼”:在吕文亮一方完全没有真实票据的前提下,张仲夏利用职务便利,仅凭虚假的票据清单及跟单资料便完成了复杂的授信审批流程。为了规避银行内部的风控核验,张仲夏甚至亲手制作了装有废纸的虚假票据封包办理入库,以此掩盖实物票据彻底消失的真相。
数据链条揭示了这笔近10亿巨款的最终流向。资金从天津银行划出后,经由稠州银行这一“资金通道”,迅速注入禾丞公司朱辉等人实际控制的银行同业账户,并未流向任何实体经济。这笔巨额头寸被吕文亮等人疯狂用于民间高利贷、证券期货交易,以及购买名车豪宅等个人挥霍。司法机关审理查明,张仲夏为此先后收受吕文亮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114万元。
这场骗局本质上是一场危险的“借新还旧”循环。早在2015年10月16日,张仲夏就曾操作过一笔9.74亿元的类似业务。2016年1月的这笔资金,绝大部分被用来偿还前一笔业务的到期回购款,形成了典型的资金空转。直到2016年4月6日,因投资巨亏导致资金链彻底断裂,张仲夏才被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此时,距离天津银行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仅过去一周时间,这起涉及近8亿元损失的票据丑闻令整个行业震动。
责任认定的司法分歧
目前,本案刑事审理程序已全部完结。天津银行上海分行原员工张仲夏因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票据中介吕文亮因诈骗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刑事判决虽已落定,但涉案资金的民事追偿工作,却并未随之迎来转机,天津银行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面临着新的难题。
本案民事争议的核心焦点,在于稠州银行作为买入返售业务合同签署方,应承担全额票据回购责任,还是仅作为资金通道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天津银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稠州银行偿付9.86亿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而在司法穿透式审理的逻辑下,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
生效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票据回购合同并非真实业务合意,案涉业务的实质为稠州银行为天津银行提供资金通道服务,而非真实的票据买入返售交易。
基于此,法院判定稠州银行无需承担全额回购义务,仅需在刑事追赃无法覆盖的损失范围内,承担4000万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7.86亿元的实际资金损失,到仅获判不足6%的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认定结果,让该笔不良资产成为天津银行报表中难以核销的缺口。
从同类票据案看天津银行旧案僵局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并非孤立个案。它与同期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的39亿元票据案,存在诸多相似特征。该案又称“1.13案件”。
具体来看,农行北京分行有4名票据业务员工与票据中介合谋,通过虚假封包、违规出库、二次贴现等手法,挪用了票据资金。这些资金被用于高风险投资,该案累计交易金额达323.1亿元,最终风险金额为39.2亿元。
后来,因股市下跌,资金链断裂,涉案人员主动投案。相关责任人被判处重刑,通道行也没有承担实质还款责任。
从业务规模来看,农行票据案的风险敞口约为天津银行该案的5倍。而在司法裁判规则层面,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第103至104条已对此类纠纷作出统一指引,明确了通道行不承担实质还款责任的核心原则。
司法实践中,只要交易存在倒打款、未实际交付票据或明知无真实票据仍参与交易等情形,法院通常会穿透业务表象,认定其真实法律关系为资金融通,而非表面的票据业务。
这一司法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天津银行票据案,该案的核心症结的在于天津银行内部风控防线的失守,这也使其在法理层面难以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全部权利,最终只能按照司法裁判规则承担主要损失,与同类票据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保持一致。
据天津银行2024-2025年度报告披露,该行已就该案提起监督程序。
在我国民事诉讼体系中,监督程序通常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此类监督程序启动门槛较高,在案件已完成两审终审且已有再审裁定的前提下,成功改判的概率相对较低。
更为棘手的是,4000万元补充赔偿责任还存在明确的清偿顺位要求。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天津银行需先穷尽对涉案人员的刑事追赃程序,明确追赃未果的最终损失金额后,才能触发稠州银行的补充赔偿责任。
但涉案资金大多已被用于个人挥霍或高风险投资亏损,实际可执行财产有限,刑事追赃清收效率较低,这也让天津银行的司法追偿陷入阶段性停滞——刑事追赃程序未终结,损失金额无法核定,补充赔偿执行程序便难以启动。
这种司法程序上的僵持,或许正是天津银行董事长于建忠将诉讼列为“攻坚战”的核心原因之一。
该案发生后不久,监管部门出台银发〔2016〕126号文,全面禁止票据清单交易,推动行业加快向电子票据业务转型。
对天津银行而言,这场持续多年的诉讼处置工作,本质上是对早年偏重规模扩张、弱化合规管理的一次清算。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