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
其中提到,扩大战略投资者类型。明确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职业)年金基金、商业保险资金(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自行投资或者委托关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作为单一投资人通过关联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以耐心资本作为战略性资源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明确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坚持战略投资者应当持有上市公司较大比例股份,进一步明确战略投资者本次认购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可以根据持股比例参与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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